民法总论
一、
1. 请求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 -方主体为或不为- -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 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自己无法实现债权,只能请求债务 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才能实现债权。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2. 处分行为是直接让与权利、变更权利内容、设定权利负担或废止权利之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可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系直接让与物权、变更物权内容、设定物权性负担及废止物权之处分行为,如让与所有权、抛弃所有权、设定抵押权、设定动产质权(须注意,设定权利质权系准物权行为)等:准物权行为系直接变动物权以外之权利的处分行为,例如债权让与,设定权利质权等。
3.《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 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按照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属于特别法人。 4.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 工厂的厂长、公司 的董事长等)
5. 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为是私法自治的实践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义重大。意思 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构成。客观 要件是指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主观要件,是指内心的意思,更可分为行为意思、 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是体现为私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
6. 死因行为Cause of Death, 又称“死后行为”。指以行为人的死亡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根据的法律 行为。
7. 所谓民事法律事实,就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 象。如登记结婚、订立合同、变更协议、转让债权、鸡蛋孵化成小鸡、自然人死亡等均为民事法律事实。 8.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9. 生前行为是“死后行为”的对称。又称“生时行为”。根据法律或当事人意思,在行为人在世时即可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力的实现不以行为人死亡为条件:故行为人在实施法律行为后尚
未履行该行为前死亡的,不影响该生前行为成立。绝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均属于生前行为。 10.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二、
11. 代理的制度价值
表见代理制度作为一项民事基本制度,其制度价值的明晰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该制度的存在更好的完善了代理制度;其次,表见代理制度的产生,可以达到保护交易和促进交易的目的;同时,表见代理制度体现出了倡导效率和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最后,表见代理制度有利于维护市场诚信基础,形成市场信用机制。 12.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1)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 )避险的对象,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 种合法权益。
(3 )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不存在-定的危险 ,也就无所谓避险可言。
(4)避险的客体,避险是采取损害-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 种合法权益。
(5)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对于尚未到来或E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6)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7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13.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1)提起诉讼(2)权利人提出要求(3)义务人同意履行
14. 有效代理的要件①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客观要件)②本人存在过失③相对人为善意(主观要件)
15. 意定监护的特点
1、监护协议的被监护人在签订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就要求签署人具有完全自主的意思表示,能够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决定自己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负责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2、意定监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于意定监护决定了被监护人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如不能采用书面形式,则很难保证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能够实现,也难以保证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证。 3.意定监护的监护人也应该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这个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签署监护协议时约定的委托监护人尚未成年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即便被监护人实际需要监护时,该约定的委托监护人仍然不
能成为监护人。
4、意定监护协议书-定要进行有效公证,相比较于公民自己书写或由律师代为书写,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意定监护声明书,可以通过公证处录音录像等手段,用国家公信力最大限度的确保意定监护声明书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合理排除其他人提出的非法异议。 16. 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 1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2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的情形如下:
( 1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 2 )财赔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法条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17. 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制度价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在民法典体系中起着桥梁的作用,它上乘民事主体制度,实现\生物人\向\人格人\的升华;下接法律行为制度,实现\人格人\到\理性人\的过渡.未来民法典中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构建必须实现制度内容与制度价值的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