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渔业养殖许可证审批制度
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畜牧兽医局渔业科
责 任 人:承办人(A、B)、副科长、科长、主管副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0年9号令《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规定:“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组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三、条件和标准
(一)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二)水源充足。 四、所需条件
申请人向市畜牧兽医局渔业科提出申请,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 / 41 / 4
--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复印件)1份; (二)单位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复印件)1份;
(三)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承包人按规定签定的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A、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B)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科长提出审核意见后,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报分管副局长审批。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决定,并在决定作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形式告知申请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布,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上
2 / 42 / 4
--
公示和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齐齐哈尔市畜牧兽医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齐齐哈尔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渔业养殖许可证审批工作流程图
3 / 4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