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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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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适用研究

汤小景

【摘 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生活的安宁,且对电信诈骗等犯罪具有帮助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界定,将识别性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该司法解释第五条和第六条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的规定存在差异,法律工作者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对这一区别予以重视。另外,将筛除重复和不真实信息的责任归于嫌疑人一方,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期刊名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 【年(卷),期】2018(028)001 【总页数】6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法律适用

为了打击日益猖獗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规定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相关法律适用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该规定现已生效施行,对于司法实践中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办理有着重大的影响,本文即是结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进行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一定帮助。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适用现状及其保护重点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最早被确定为犯罪是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

第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设一条作为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即为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之后《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条文进行了修改,将犯罪主体改为一般主体,同时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这一法定刑档次。此次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即是将“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具体认定标准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发展来看,立法中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同时规定也越为细致,这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高发态势有关。另外,无论是2016年还是2017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都有提及要严惩电信犯罪,严惩非法买卖信息等犯罪行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一方面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多发,一方面是司法机关要求严惩,两者不断相互影响,也促进了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领域方面的研究和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

尽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断发展完善,打击的力度在逐步增强,司法实务工作者在办理相关案件时仍存在困惑。笔者认为,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大家应当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重点,才能在结合不断更新的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正确合理地处理具体案件。

有学者认为,立法者设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初衷就在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以及正常的工作、生活不受非法侵害和干扰”,①参见黄太云:《刑法修正案解读全编——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全新阐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19页。对于这一观点,

笔者是认同的。事实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一方面会造成民众的困扰,侵犯公民的生活安宁,需要受到规制;另一方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特别是出售他人信息会对其他犯罪起帮助作用。以电信诈骗为例,实施电信诈骗行为的团伙除自身搜集信息以外,大部分的信息来源于非法购买,通过利用购买的他人信息,广泛布置诈骗网,最终获得诈骗收益。从这一流程来看,如果诈骗团伙无法通过购买渠道获取大量他人信息,那么其实施犯罪的效率会大大降低。电信诈骗犯罪背后存在大量的经济因素,高犯罪收益使得这一犯罪行为并非严密法网能够禁止,应当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加大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惩治力度即是对于电信网络诈骗起一个预防作用。不仅是电信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对于其他犯罪也能起到帮助作用,公民个人信息关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安全。②关于这一点,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也有体现,该条规定,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没有条数以及主观故意的规定,规定上较为严格。当然该条对于被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较大的限制,仅限于行踪轨迹信息,也避免将大量的无意提供少量其他信息给犯罪分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最重要的原因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犯罪特别是电信诈骗犯罪起帮助作用,仅仅侵犯公民生活安宁的行为,并不是打击重点,因此司法实务工作者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对这一点进行把握,认真考虑和搜集相关证据,对两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进行区分。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适用研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适用研究汤小景【摘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生活的安宁,且对电信诈骗等犯罪具有帮助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界定,将识别性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该司法解释第五条和第六条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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