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
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2]2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12.03 【实施日期】2012.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的
通知
(深人社规〔2012〕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引进我市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做好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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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3日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突出业内、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评审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评审对象为符合《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所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基本资格条件,但不能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直接认定,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专业成就突出,对我市 2 / 3
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可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
第五条 评审标准以《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中关于A、B、C类人才的界定为基准,申请人专业成就、科研成果、技术水平达到世界一流水平的为A类人才,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顶尖水平的为B类人才,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为C类人才。具体标准为:
(一)A类人才。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于国际重大科技、重大基础理论、重大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研究成果在国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和一流水平,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对本专业领域的发展作出杰出贡献,具有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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