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失效]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3-22 执行日期:1996-3-22 生效日期:2003-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四章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五章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六章 施工承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七章 建设材料和构件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八章 保修和赔偿责任
第九章 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建设、房屋修缮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以及从事建筑材料和构件配件生产、商品混凝土加工、设备供应、工程检测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实行政府监督、建设监理与企业保证相结合的制度、工程等级认证制度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市和区、县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规范;
(二)对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以及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实行工作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认证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