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青政发?2012?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16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0?5号)精神,为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充分激发民众创业热情,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着力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一)鼓励银行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继续实施小额贷款风险扶持政策,将用于小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纳入小额贷款风险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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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范围,鼓励银行向小企业贷款倾斜。建立完善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机制,建立对辖区银行机构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差异化监管激励机制,适当提高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将各银行机构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与机构准入和年度监管评级挂钩。小企业贷款业务开展好的银行机构,在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抽贷、不压贷,在收益覆盖风险前提下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确保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各商业银行)
(二)扩大针对小微企业的担保规模。市政府向青岛市担保中心出资设立的担保增信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推进设立政策性融资再担保机构,扩大面向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引导行业协会、重点园区、创业基地、企业互助组织等设立面向小微企业的互助基金,开展小微企业互助担保业务,其中由独立法人机构负责运营的,视同担保机构予以相应的补助。加大对小微企业担保的补助力度,对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一年以上,当年新发生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规模倍数以上,且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发生的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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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不高于1.5%的补助。优先补助小微企业的低收费担保业务,降低企业担保成本。发挥龙头担保机构的带动作用,引导担保机构创新针对小微企业的担保产品。各级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要简化程序,及时为担保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畅通担保抵押渠道。(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各区市政府、各商业银行)
(三)加强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建立政府增信资金补充机制,扩大低息统借统还贷款平台贷款规模。以政府增信方式鼓励各银行与担保机构、银行与小微企业间建立组团担保、小企业互保、小企业互助资金池等多种形式的低息贷款平台。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免费信用评级,有针对性地帮助小微企业多渠道融资。支持行业协会、工业园区及中介机构等建立面向小微企业的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四)鼓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各类融资租赁机构来我市设立总部或开设分支机构,创新融资租赁业务,解决企业“缺抵押”贷款难问题。建立融资租赁业务奖励补偿机制,对符合扶持条件、为小微工业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经审核确认,按不超过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补偿,相应降低小微企业租赁费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局、青岛银监局、各商业银行)
(五)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收费贷款周转金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融资机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小微企业低收费贷款周转金业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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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按贷款周转金0.3%的比例将补助资金拨付投融资机构,由投融资机构将补助资金具体支付小微企业。(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办、各商业银行)
(六)鼓励小微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加大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入,不断扩大新兴产业、服务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吸引社会资本,做大做强我市股权投资基金,共同对我市小微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种子期的小微企业进行投资,拓展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鼓励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捆绑发行集合票据,重点向净资产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收反担保费。同支票据中小微企业发行额度总计超过50%的,其中的大中型企业同样享收免担保费政策。对提供免费反担保的机构按照免费反担保额度给予1%补贴。政府按发行额度承诺5%的风险缓释金,用于偿还到期未还债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七)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快速发展,逐步增加试点数量。对小企业贷款规模、贷款利率、机构评级达到规定标准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上年小企业贷款年平均余额1%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上年年均贷款利率低于全市同业平均水平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上年小企业贷款年平均余额1%的标准给予奖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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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按照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探索补助性、资本性、激励性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市、区市现有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应向小微企业倾斜,适当降低规模门槛,加大扶持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支持比例,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地投入小微企业。各区市也应相应设立小微企业发展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报国家扶持项目。(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市政府)
(九)认真落实国家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及时梳理和公布国家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纳税服务,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帮助企业落实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政策。指导小微企业严格规范项目管理和经费归集,简化申报流程、扩大受益群体,积极为企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国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于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税实行免征、减征政策。小微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地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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