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吸毒、藏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破(损)坏公物或其他破坏行为,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过失损坏校园房产、花草树木、污损校园环境者,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造成破坏事故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故意破坏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行为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违反学校规定,制造混乱而造成破坏事件的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组织、策划或教唆他人打架或用言语等其他方式引起事端,造成打架事实而自己未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直接参与打架,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对打架事件的目击者、参与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对持凶器者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对结伙斗殴、聚众斗殴者,根据本条各项加重一级处分;
(七)对在打架事件被制止或自行终止后又寻衅挑起事端、扩大
事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对报复他人或参与报复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对受请或受雇实施打人行为者按上述条款从重处分。
学生的上述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除按以上规定接受处分外,还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对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
及以上处分;
(四)对非法获取他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有调戏、偷窥、骚扰异性等行为,造成被侵害人名誉或身心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擅自留宿外来人员、在校外留宿、租房住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公共安全管理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接乱拉电源线路或违章用电照明、做饭、烧开水、取暖、
制冷等造成潜在火灾隐患者;在宿舍楼内从事经营性活动者;在宿舍楼内饲养宠物者,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以及其它违章行为造成火灾,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于火灾隐患不予制止、排除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发现火灾不予积极报警、施救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对违反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组织集体活动造成人员伤亡等恶性事故的,对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视情节给予其他相应责任人员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对携带、生产或不按规定储存、使用、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制造、携带、贩卖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者,视情节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