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南方电网电力定额站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中编办)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册组织机构代码,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事业单位收费资格,在广州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 南方电网电力定额站挂靠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定额站设站长一名,由计划发展部领导兼任;副站长若干名,由南方电网公司任命;定额站配备相应专业人员,至少有一名专业人员负责定额站管理工作。
南方电网公司所属超高压输电公司、调峰调频发电公司等分公司不单独设立定额站,其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可以兼任南方电网电力定额站副站长,相关业务工作由南方电网电力定额站合署办理。
第十条 南方电网电力定额站职工及聘用人员的使用、辞退、解聘、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险及奖惩等事项执行南方电网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立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电力建设定额站,五省(区)电力建设定额站接受南方电网电力定额站的业务领导,是南方电网电力定额站业务直属机构。
第十二条 五省(区)电力建设定额站在各省(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和收费资格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省(区)电力建设定额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一名,由各省(区)电网公司任命,报南方电网电力定额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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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区)电力建设定额站配备相应专业人员,定额管理与技经工作合署办公的单位要指定一名专业人员负责定额站工作;各省(区)电力建设定额站可根据工作需要外聘专业人员。
第十四条 省(区)电力建设定额站职工及聘用人员的使用、辞退、解聘、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险及奖惩等事项执行各省(区)电网公司有关规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根据总站的授权,南方电网电力定额站履行南方五省(区)电力建设定额站业务工作的领导职责,是南方电网电力建设定额与造价工作归口管理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 制定南方电网电力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二) 负责统筹南方电网公司总部及分公司的定额与造价管理工作; (三) 负责监督和领导五省(区)电力建设定额站开展业务工作; (四) 收集和发布南方电网的设备、材料价格信息; (五) 协调、审核所辖区域内各省(区)造价调整系数; (六) 针对具体工程,组织编制补充预算定额;
(七) 组织所属单位的电力工程造价专业培训和资格证书的年检;
(八) 参与组织和编制电力工程概预算定额与费用标准。 (九) 承办总站安排的工作及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各省(区)电力建设定额站是本省(区)电力建设工程造价与定额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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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电力工程定额管理各项工作; (二)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三) 收集本地区的设备、材料价格信息,公布本地区电力工程造价调整系数;
(四) 针对具体工程,编制和发布单项补充预算定额;
(五) 负责本省(区)内电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格证书的年检;
(六) 参与编制电网工程概预算定额与费用标准; (七) 承办上级定额站安排的工作及其他任务。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除以上工作职责外,南方电网电力定额站及各省(区)电力建设定额站应根据所在单位工作需要或上级定额站的工作安排,开展和承担相应业务。
第十八条 南方电网电力定额站负责开展以下业务:
(一) 负责组织南方电网500千伏及以上工程造价计算程序的测算、编制修订、发布和管理工作;负责各省(区)间工程造价计算程序的平衡协调工作。
(二) 负责统筹南方电网公司总部和分公司电力建设造价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南方电网电力工程造价信息审核、分析和发布工作;开展省间造价信息的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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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组织南方电网110千伏及以上工程投产项目造价分析;参与南方电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各省(区)电力建设定额站承担的主要业务:
(一) 参与500千伏及以上工程造价计算程序的测算、制定本省(区)的费用计算程序。
(二)开展本省(区)工程项目造价分析工作;参与本省(区)电网项目后评价工作。
(三)负责组织本省(区)定额专题研究工作;负责南方电网电力定额站有关造价管理政策执行和落实工作。
第五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南方电网电力定额站经费来源包括:(1)电力工程定额测定费;(2)接受委托的专项研究费;(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电力工程定额测定费的收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南方电网跨省(区)500千伏及以上联网项目、调峰调频电源项目等电力工程定额测定费,由南方电网电力定额站收取。
第二十三条 五省(区)电力建设定额站所辖范围内的电力建设项目,工程定额测定费由各省(区)电力建设定额站收取。
第二十四条 工程定额测定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费用使用执行《南方电网电力定额站经费管理办法》,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南方电网电力定额站及所属五省(区)电力建设定额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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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使用实行年度预算与决算制度。
第二十六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定额站费用收支须在银行开立专户,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七条 南方电网电力定额站财务工作由南方电网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总站的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南方电网电力定额站的注册资本金为5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南方电网电力定额站的资产为国有资产,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条 南方电网电力定额站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南方电网公司的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南方电网电力定额站及所属各省(区)电力建设定额站与南方区域外其他电力建设定额站的关系是业务协作关系。
第三十二条 各省(区)电力建设定额站应依据本章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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