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升机说明书。 (二)提升机总装配图。
(三)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四)电气系统图。
(五)提升机、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防坠器和罐道等的检查记录簿。 (六)钢丝绳的检验和更换记录簿。 (七)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簿。 (八)故障记录簿。
(九)岗位责任制和设备完好标准。 (十)司机交接班记录簿。 (十一)操作规程。
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等应当悬挂在提升机房内。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第四百三十一条 矿井应当在地面集中设置空气压缩机站。 在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采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严禁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二)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罐必须分别设置在2个独立硐室内,并保证独立通风。 (三)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具有新鲜风流的巷道中。 (四)应当设自动灭火装置。 (五)运行时必须有人值守。
第四百三十二条 空气压缩机站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和安全阀应当定期校准。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应当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二)使用闪点不低于215℃的压缩机油。
(三)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者断油信号显示装置。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者断水信号显示装置。
第四百三十三条 空气压缩机站的储气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气罐上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定期清除风包内的油垢。 (二)新安装或者检修后的储气罐,应当用1.5倍空气压缩机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
(三)在储气罐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释压阀,其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释放压力应当为空气压缩机最高工作压力的1.25~1.4倍。
(四)避免阳光直晒地面空气压缩机站的储气罐。
第四百三十四条 空气压缩设备的保护,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螺杆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20℃,离心式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30℃。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
(二)储气罐内的温度应当保持在120℃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
第十章 电 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三十五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三十六条 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
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第四百三十七条 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四百三十八条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 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
第四百三十九条 采区变电所应当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图像监视的变电所可以不设专人值班,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第四百四十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四百四十一条 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6的要求。
第四百四十二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
检修或者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第四百四十三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人员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表16 井下电气设备选型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 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总回风巷、主要回突出矿井和瓦斯喷设备类别 出区域 风巷 硐室 低瓦斯矿井 1.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 矿用防爆型(增安型矿用一般型 除外) 矿用防爆型(增安型2.照明灯具 除外) 3.通信、自动矿用防爆型(增安型控制的仪表、仪除外) 器 矿用一般型 爆型 爆型 矿用防矿用防矿用防爆型 矿用一般型 爆型 爆型 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防矿用防爆型 高瓦斯进、回风巷 矿井 矿用一矿用防矿用防爆型 风巷 采掘工作面和工作面所、总进风巷和主要进翻车机采区进风巷、采区回风巷、注:1. 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
2. 突出矿井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以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3. 突出矿井应当采用本安型矿灯。
4. 远距离传输的监测监控、通信信号应当采用本安型,动力载波信号除外。
5. 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当采用EPLMa保护级别。非煤矿专用的便携式电气测量
仪表,必须在甲烷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甲烷浓度。
第四百四十四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 第四百四十五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1140V。
(三)照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五)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四十六条 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者2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应当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第四百四十七条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当注明: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等装设地点。
(二)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他技术性能指标。
(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第四百四十八条 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当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四百四十九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的开断能力,并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第四百五十条 井下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40kW 及以上的电动机,应当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第四百五十一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
第四百五十二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者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第四百五十三条 矿井6000V 及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20A,新建矿井不超过10A。
井上、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备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向移动变电站和电动机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者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每天必须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
煤电钻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和远距离控制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电钻,煤层突出参数测定取样时不受此限。
第四百五十四条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 第四百五十五条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四百五十六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当采用砌碹或者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当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当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 内的巷道,应当砌碹或者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当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者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第四百五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安装、拆除、检修和运输等要求,并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五十八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 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第四百五十九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当留出0.5m 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之间留出0.8m 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者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以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条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