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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机电部分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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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 提升钢丝绳、架空乘人装置或者制动钢直径缩丝绳 小 罐道钢丝绳 15% 50% 时,应当更换锈蚀 各类钢丝绳 1.钢丝出现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再用作升降人员2.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者点蚀锈蚀 各类钢丝绳 麻坑形成沟纹,或者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者绳径是否变化,应当立即更换 10% 用密封式钢丝绳时,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1.以钢丝绳公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2.使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者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第四百一十四条 有接头的钢丝绳, 仅限于下列设备中使用: (一)平巷运输设备。 (二)无极绳绞车。 (三)架空乘人装置。

(四)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接头的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第四百一十五条 新安装或者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应当每6个月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次脱钩试验。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当每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分,必须处于灵活状态。

第四百一十六条 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12的要求。

(二)各种环链的安全系数,必须以曲梁理论计算的应力为准,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按材料屈服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5; 2.以模拟使用状态拉断力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表12 各类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最小值

用 途 专门升降人员的提升容器连接装置 升降人员时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连接装置 升降物料时 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 斜井人车的连接装置 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 无极绳的连接装置 10 10 13 6 8 安全系数最小值 13 13 吊桶的连接装置 凿井用吊盘、安全梯、水泵、抓岩机的悬挂装置 凿井用风管、水管、风筒、注浆管的悬挂装置 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单轨吊车、卡轨车和齿轨车的连接装置 运人时 运物时 13 10 8 13 10 注: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等于主要受力部件的破断力与其所承受的最大静载荷之比。 (三)各种连接装置主要受力件的冲击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常温(15℃)下不小于100J; 2.低温(-30℃)下不小于70J。

(四)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批量生产的,必须做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

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者永久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使用。

(五)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当采用楔形连接装置。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期限: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得超过15年。

(六)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七)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八)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第四节 提升装置

第四百一十七条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应当符合表13的要求。

第四百一十八条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不超过2层。 (二)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2层,升降物料的不超过3层。 (三)建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不超过2层。

(四)现有生产矿井在用的绞车,如果在滚筒上装设过渡绳楔,滚筒强度满足要求且滚筒边缘高度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一十九条要求,可按本条(一)、(二)所规定的层数增加1层。

(五)移动式或者辅助性专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桥上提升等),不受本条(一)、(二)、(三)的限制。

第四百一十九条 缠绕2层或者2层以上钢丝绳的卷筒,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卷筒边缘高出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85倍。

表13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摩擦轮、导向轮和

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

最小比用 途 值 落地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及天轮、围抱角大于180°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 井上 井下 井上 围抱角为180°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 井下 摩擦提升装置的导向轮 地面缠绕式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 地面缠绕式提升装置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 井下缠绕式提升机和凿井提升机的卷筒,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主导轮和尾导60 轮、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 值增加20% 井下缠绕式提升机、凿井提升机和井下架空乘人装置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 围抱角大于60° 斜井提升的游动天轮 围抱角在35°~60° 围抱角小于35° 矸石山绞车的卷筒和天轮 悬挂水泵、吊盘、管子用的卷筒和天轮,凿井时运输物料的提升机卷筒和天轮,20 倾斜井巷提升机的游动轮,矸石山绞车的压绳轮以及无极绳运输的导向滚等 40 60 40 20 50 将各相应的比70 在这些提升80 装置中,如使80 用密封式提升60 钢丝绳,应当90 80 80 说明 (二)卷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三)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1/4长的部分) 必须经常检查, 并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用提升机,只要在卷筒板上刻有绳槽或者用1层钢丝绳作底绳,可继续使用。

第四百二十条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卷筒上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者卡绳装置,严禁系在卷筒轴上。 (二)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三)卷筒上应当缠留3圈绳,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定期检验用绳。

第四百二十一条 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必须低于天轮的边缘,其高差:提升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悬吊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倍。

天轮和摩擦轮绳槽衬垫磨损达到下列限值,必须更换:

(一)天轮绳槽衬垫磨损达到1根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或者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1/2。 (二)摩擦轮绳槽衬垫磨损剩余厚度小于钢丝绳直径,绳槽磨损深度超过70mm。 第四百二十二条 矿井提升系统的加(减)速度和提升速度必须符合表14的要求。

表14 矿井提升系统的加(减)速度和提升速度值

立井提升 项目 升降人员 加(减)速度≤0.75 /(m2s) 提升速度/(m2s) -1-2斜井提升 升降物料 串车提升 箕斗提升 ≤0.5 v≤0.5H ,且不v≤0.6H 超过12 ≤5 ≤7,当铺设固定道床且钢轨≥38kg/m时,≤9 注:v—最大提升速度,m/s;H —提升高度,m。

第四百二十三条 提升装置必须按下列要求装设安全保护:

(一)过卷和过放保护: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者出车平台0.5m 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二)超速保护: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

(四)限速保护: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机应当装设限速保护,以保证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2m/s。当减速段速度超过设定值的10% 时,必须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五)提升容器位置指示保护:当位置指示失效时,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六)闸瓦间隙保护:当闸瓦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报警并闭锁下次开车。

(七)松绳保护:缠绕式提升机应当设置松绳保护装置并接入安全回路或者报警回路。箕斗提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严禁受煤仓放煤。

(八)仓位超限保护:箕斗提升的井口煤仓仓位超限时,能报警并闭锁开车。 (九)减速功能保护:当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点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

(十)错向运行保护:当发生错向时,能自动断电,且使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过卷保护、超速保护、限速保护和减速功能保护应当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缠绕式提升机应当加设定车装置。

第四百二十四条 提升机必须装设可靠的提升容器位置指示器、减速声光示警装置,必须设置机械制动和电气制动装置。严禁司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四百二十五条 机械制动装置应当采用弹簧式,能实现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可调节的机械制动装置。安全制动必须有并联冗余的回油通道。双滚筒提升机每个滚筒的制动装置必须能够独立控制,并具有调绳功能。

第四百二十六条 提升机机械制动装置的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动闸空动时间:盘式制动装置不得超过0.3s,径向制动装置不得超过0.5s。

(二)盘形闸的闸瓦与闸盘之间的间隙不得超过2mm。 (三)制动力矩倍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制动装置产生的制动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载荷旋转力矩之比K 值不得小于3。

2.对质量模数较小的提升机,上提重载保险闸的制动减速度超过本规程规定值时,K 值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

3.在调整双滚筒提升机滚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滚筒闸轮上所产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钢丝绳重量与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4.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的摩擦系数应当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0.35。

第四百二十七条 各类提升机的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度必须符合表15的要求。

表15 提升系统安全制动减速度规定值

减速度° 提升减速度/( m2s) 下放减速度/( m2s) -2-2θ≤30 ≤Ac? ≥0.75 θ>30° ≤5 ≥1.5 注: ?Ac=g(sinθ+fcosθ) 式中 Ac———自然减速度,m/s2; g———重力加速度,m/s2; θ———井巷倾角,(°);

f———绳端载荷的运行阻力系数,一般取0.010~0.015。

(二)摩擦式提升机安全制动时,除必须符合表15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防滑要求:

1.在各种载荷(满载或者空载)和提升状态(上提或者下放重物)下,制动装置所产生的制动减速度计算值不得超过滑动极限。钢丝绳与摩擦轮衬垫间摩擦系数的取值不得大于0.25。由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不平衡重必须计入。

2.在各种载荷和提升状态下,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钢丝绳都不出现滑动。

计算或者验算时,以本条第(二)款第1项为准;在用设备,以本条第(二)款第2项为准。 第四百二十八条 提升机操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要提升装置应当配有正、副司机。自动化运行的专用于提升物料的箕斗提升机,可不配备司机值守,但应当设图像监视并定时巡检。

(二)升降人员的主要提升装置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 (三)每班升降人员前,应当先空载运行1次,检查提升机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 (四)如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停止提升机运行,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四百二十九条 新安装的矿井提升机,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应当每年进行1次性能检测,其他提升系统每3年进行1次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百三十条 提升装置管理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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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提升钢丝绳、架空乘人装置或者制动钢直径缩丝绳小罐道钢丝绳15%50%时,应当更换锈蚀各类钢丝绳1.钢丝出现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再用作升降人员2.钢丝绳锈蚀严重,或者点蚀锈蚀各类钢丝绳麻坑形成沟纹,或者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者绳径是否变化,应当立即更换10%用密封式钢丝绳时,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1.以钢丝绳公称直径为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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