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一、一般“三违”界定范围 (一)、共性方面
1、井下不按规定正确佩戴矿灯、自救器的; 2、乘罐、乘车不按规定排队的;
3、井下作业粉尘较大时不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 4、工作时间干私活,看书(专业书籍除外)、看报的;
5、井下不戴安全帽、脱靴子、关闭矿灯、自救器不随身携带的; 6、井下不正确使用矿灯,背后甩灯,灯绳打结的; 7、“三违”人员拒绝检查或谎报单位、姓名的; 8、井底车场未按照规定路线行走的; 9、井底车场及主要大巷随地大小便的;
10、井上下把钩工未按规定负责把钩、搜身、开关罐门、目接送罐等工作的;
11、井下临时停车地点未按规定使用便携式阻车器或掩车 的;
12、巷道内推矿车过巷道交叉口、弯巷及前方有人时不吹 哨的;
13、上下罐人员擅自打开、关插罐门的;
14、井下没有系矿帽帽带的,升井未冲刷胶靴的; 15、人车内吃饭的、乱扔垃圾的;
16、井下坐高压注浆管的; 17、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二)、采煤专业:
1、人员进入煤墙工作时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2、液压管路接头未按规定正规使用“U”型销子的; 3、泵站需要加乳化油时,未使用专用油桶和油泵; 4、非紧急情况,使用紧急停机开关的; 5、采煤机停机时离合器手把未打到停电位置; 6、刮板运输机超负荷时,反复打倒车的; 7、乳化液泵工不会使用折光仪的; 8、更换液压元件没有停止乳化液泵的;
9、工作面上下隅角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没有按要求进行卸顶板锚杆螺帽的;
10、工作面在采用单体支柱调整支架时,没有使用双防倒绳或采用远距离进行供液的;
11、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三)、开拓掘进专业
1、使用耙装机时,用锚杆或撬杠代替操作手把的; 2、使用耙装机时,闸皮用螺丝帽或其他东西垫起来的; 3、耙装机停用停电后,手把未摘除的; 4、耙矸机照明不正常使用的; 5、耙矸机攀橛用顶、帮锚杆代替的; 6、喷浆时,在矿车里拌喷浆料的;
7、工作面风管、水管接头用铁丝代替“U”型卡或“U”型卡穿单腿的;
8、用活口扳手紧锚杆的; 9、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四)、机电运输
1、人为造成矿灯漏液、瞎灯的;
2、操作配电设备,不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的; 3、高空作业,工具不生根的; 4、人力推车时,一人推多辆矿车的;
5、井下主道及车场内存放车辆未用木楔子掩车的;
6、用电机车运送人员或矿车时未采用正向拉车方式运送的; 7、电机车在车场倒车时,未挂链环、车数超过规定的;
8、机车接近巷道口、弯道处、道岔口及前方有障碍物时,未提前减速,并发出警号的;
9、私自掀翻矿车的;
10、矿车掉道用电车顶拉矿车上道的; 11、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三链环和插销挂车的; 12、人车随意停开车的; 13、乘座人车不服从管理的;
14、在人车运行间,未按规定关闭防护门的;
15、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上,同一方向行驶时,未保持至少100m间距的;
16、车场反向阻车器与主道之间存放矿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