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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做好2013年度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及继续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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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做好2013年度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

及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国资法规[2013]7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3.25 【实施日期】2013.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做好2013年度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及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湘国资法规〔2013〕70号)

省内各国有企业、市州国资委: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0〕22号)规定,省国资委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年度注册、培训工作,现将2013年度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及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和注册备案人员范围

(一)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两年注册有效期已满,需要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 1 / 4

(二)参加2011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

业资格,第一次申请注册的人员。 二、注册工作安排

(一)申请注册人员须提交《湖南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湖南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请在省国资委网站(www.hngzw.gov.cn)公告栏内下载。

(二)依照有关规定,注册期内未参加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的,不予注册备案。只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通过注册备案的人员,才能申请企业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评审。

(三)对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在继续教育时一并办理注册手续。

(四)未办理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先到人事部门申领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三、继续教育安排

(一)继续教育时间:4月23日-24日。

(二)继续教育地点:长沙市荷花园大厦(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一段1050号)。 (三)继续教育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四)继续教育日程等事项详见继续教育资料(报名时领取)。 四、工作要求

(一)请省属国有企业、中央在湘企业将本通知内容及时通知本企业(系统)中需要参加注册和继续教育的相关人员。请市州国资委将本通知内容及时通知市属、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中需要参加注册和继续教育的相关人员。

(二)各企业应高度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为需要参加注册备案及继续教育的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便利。 2 / 4

(三)请需要参加注册的人员填写好《湖南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并加

盖单位印章。

(四)请参加注册的人员在继续教育报名时提交《湖南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以及一寸免冠彩照一张。

(五)为便于安排继续教育食宿,请参加注册及继续教育的人员于4月15日前将《2013年度湖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报名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报名表请在省国资委网站(www.hngzw.gov.cn)公告栏内下载。

(六)请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于4月22日下午3:00-6:00或4月23日上午7:30-8:30,到荷花园大厦办理报到手续。

省国资委联系人:贺礼 唐志国 0731-82211419 荷花园大厦联系人:易慧 18607310150 电子邮箱:2456359720@qq.com

附件: 1、《湖南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2、《2013年度湖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报名表》

湖南省国资委 2013年3月25日

附件1:

湖南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编号: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一寸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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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做好2013年度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及继续教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做好2013年度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及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国资法规[2013]7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3.25【实施日期】2013.03.25【时效性】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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