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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综合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6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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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艺术品综合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6版)

在投保《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艺术品综合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以下各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 艺术品损失保险附加保险条款

在投保主险艺术品损失保险条款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部分以下各附加险。 K001、扩展展览期间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主险保险标的在展览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除应按照主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外,还应保证: (一)艺术品馆藏应有足够大的展览空间,艺术品间距离符合各项行业标准; (二)艺术品展览期间应根据展览空间设置参观人流量限制机制。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002、扩展拍卖行风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根据其与拍卖委托人签署的《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受托保管的艺术品在存储、展览及运输等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为定值保险,单件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即为该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的确定基础为:

(一)未成交的保险标的:

1. 未上拍或流拍的保险标的按照被保险人与拍卖委托人在其《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确定保险价值;

2. 无拍卖保留价的,以被保险人与其委托人双方在《委托拍卖合同》约定的价值为准; 3. 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保险标的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原保留价为准; 4. 没有约定保留价或其他价值的,按照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确定保险价值。 (二)拍卖成交的保险标的:

拍卖成交的保险标的,按照该保险标的的落槌价加拍卖佣金确定保险价值。

保险期间

第三条 单件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自拍卖委托人与被保险人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并将保险标的交付给被保险人时开始,按下列方式确定保险责任止期:

(一)拍卖成交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截止于以下两种情况中最早发生者:(1)买受人与被保险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中规定的被保险人保管责任终止之时;(2)买受人领取保险标的之时。

(二)未成交的保险标的:

拍卖委托人与被保险人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中规定的被保险人保管责任终止之时。 (三)未上拍的保险标的:

拍卖委托人与被保险人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中规定的被保险人保管责任终止之时。 但在任何情况下,单件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不早于主险合同中列明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截止时间不迟于主险合同保险期间的终止日二十四时。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但因上述破损引起保险标的本身损失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以及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近亲属、雇佣人员、同住人员、寄宿人员的其他故意行为;

(三)保险标的无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照管或由非专业承运人负责运输; (四)主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赔偿处理

第五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赔偿,无论何种方式,均以保险金额为限:

(一)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时,以该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保

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偿的保险金中扣除。

(二)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负责赔偿修理、修复费用。

(三) 如果保险标的在受损后被发现是赝品,保险人赔付的金额将不会超过其受损前的实际市场价格。

释义

第六条 本附加险中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1、拍卖委托人:是指委托被保险人拍卖艺术品标的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保留价:拍卖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要求的拍卖最低成交价。 3、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保险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4、买受人:指以最高应价购得保险标的的竞买人。

5、拍卖佣金:指拍卖人按拍卖成交价的一定比例向拍卖委托人及买受人收取的服务费。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003、扩展附属营业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本附加险的保险标的:

(一)经营用或办公用的家具、装置或装备、机器、设备、保险箱、报警系统、装修或装潢;

(二)双方约定的其他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前述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风、暴雨、洪水;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水箱、水管突然爆裂; (五)盗窃、抢劫。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004、扩展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主险保险标的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保险金额恢复部分的保险费。

艺术品综合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6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艺术品综合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6版)在投保《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艺术品综合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以下各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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