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制度MicrosoftWord文档
公共卫生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红寺堡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 切实加强我乡医疗机构的管理,切实做好公共卫生经费的发放,促进 村级机构的工作开展,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 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的 为全乡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卫生局有关要求和 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 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 老年人管理、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的管理、卫生监督 协管、中医药健康管理等。
第三条 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卫生服务,为本乡
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 第四条 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主要体现两个结
合,一是经费管理采取预算和项目管理相结合;二是经 费核拨以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
第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 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部门对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
目资金补助金额,结合我乡实际服务人口,确定各村卫
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第七条 各卫生室收到拨付资金后,根据各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
务工作完成情况,下发到工作人员。
第八条 根据各村辖区常住人口等因素确定预拨资金,第一次拨 付金额为本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总额的 50%,时间在六月份或七月份。
第九条 按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由项目实 施办公室组织公共卫生机构人员对辖区内基本公共卫 生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内容为服务项目完成质 量和数量、居民满意度、居民健康指标改进情况等,根 据考评结果将项目资金余额按季度拨付。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各卫生室对下拨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明确专人负 责。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的反映资金使 用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它用途,与其他经费混用。 第十二条 各卫生室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凡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原始 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实施计算机管理,加强信息化工 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自 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四条 卫生院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日常监 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及时制止和纠 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要建立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将 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 作为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考核到人。
第十六条 卫生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站和挪用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
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事业经费等, 第十七条 卫生院将对每笔经费实行跟踪管理,对各村卫生室实施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通 报、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