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衬衫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衬衫行业生产、管理、科研、教学、营销和质量监督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在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下开展衬衫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组建了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衬衫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术委员会),编号为 SAC/TC219SC2 。
第三条 分技术委员会是在我国衬衫行业领域内,从事衬衫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分技术委员会由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管理和指导,其所有标准化体系及工作纳入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总体规划之中,并由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核及监督。
第四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标准制修订计划及标准报批材料送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核批准,由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规定报送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工 作 任 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衬衫行业实际情况,向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我国衬衫行业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等建议。
第六条 研究并向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衬衫领域的标准体系表,提出衬衫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展规划和标准制修订计划,提出衬衫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的计划等。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衬衫技术领域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助进行衬衫领域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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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外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九条 受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托,负责组织衬衫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 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衬衫领域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采标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向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申报衬衫领域的标准化科研项目,由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规定报送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受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分技术委员会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通过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衬衫领域标准化人才培养建议,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授权,组织进行衬衫领域标准化人才的培养。
第十四条 负责建立和管理分技术委员会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 每年1月底前填报上一年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所用情况,研究分技术委员会的重大事项,并形成分技术委员会决议和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受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托,办理与衬衫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七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送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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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分技术委员会以企业为主体,由来自使用、经销等方面的企业和科研机构、检测机构、教育机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学会)、消费者代表、认证机构等相关方的代表组成。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必须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事标准化管理的人员不得在分技术委员会任职。
第十九条 分技术委员会应由20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分技术委员会中由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员担任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根据工作需要,分技术委员会可设顾问若干名(不超过5人),设观察成员若干名(人数不限)。
同一单位担任主任委员(含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含副秘书长)和普通委员的代表各不得超过1人,且秘书长和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国内衬衫行业权威专家担任。
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一般为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科研院所的专家。
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原则上为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 副秘书长由相关单位推荐,一般为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
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
顾问由衬衫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
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均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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