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科研经费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有效使用,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以及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政策法规,结合《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12〕26号)、《中山大学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大社科〔2010〕9号)与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科研经费包括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技经费(含理、工、医科)和文科科研经费。按经费来源渠道,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国际合作项目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专项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包括计划科技经费(理、工、医科)和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文科)。计划科技经费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是指规划部门立项项目和有财政拨款通知的政府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包括委托科技经费(理、工、医科)和非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文科)。委托科技经费是指以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合同方式取得的,由国(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文科非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是指除规划项目以外的其他文科项目经费。
(三)国际合作项目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与国(境)外政府、学术机构等非政府组织间开展国际科研合作取得的项目经费。国际合作项目科研经费的使用有协议按协议执行,无协议参照横向科研经费执行。
(四)其他科研专项经费,指学校科研基金、学院创收收入资助、社会捐赠等资金资助的科技经费和其他未归入本条(一)和(二)(三)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如项目无明确管理规定或特殊约定,学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参照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其他项目经费参照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拨入学校基本存款账户或指定专用存款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立项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学校财务与国资管理处(以下简称“财务部门”),科研院、医科处、社科处(以下简称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学校设立科研经费管理
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制定与修订、审议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等事项。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申报审核
第五条 学校建立预算审核制度
(一)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从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与使用的角度,审核经费预算,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
(二)对重大、重要项目预算申报,由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小组根据项目预算申报日程安排,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
第六条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
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上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编报项目预算。学校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和院系要协助项目申请人根据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直接费用预算由项目申请人根据科研任务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预算按照归口主管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编制。
第七条科研经费的预算审核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预算申报截止日期前至少5个工作日将项目预算申报相关材料提交到财务与国资管理处科研经费管理科;科研经费管理科审核后转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预算申报相关资料同时提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与国资管理处科研经费管理科审核。
(二)学校科研、财务部门审核意见一般在科研经费管理科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项目负责人。
(三)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预算编制。重大、重要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须经学校科研和财务部门分别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立项与入账
第八条 办理科研经费立项的程序
(一)经费到款查询。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财务部门主页的财务信息系统上的“经费到款查询”模块,获取科研经费的到款信息,打印到款查询结果(办理立项)。
(二)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进入学校财务账后,如该笔经费由是财政集中拨款的多个项目组成,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办理科研项目批量立项手
续,并通知各项目负责人;如属于单个项目科研经费到账,则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凭科研项目合同及经费到款查询结果到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立项编号、开立经费本、进账单以及转出外拨(协)经费单等手续。
(三)开设经费本。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开立经费本,并在经费本上加盖科研经费审核章,列明项目编号及名称、负责人、所属单位、项目执行期限等内容,并在科研管理系统上录入项目批复的预算额度信息。
第九条 办理科研经费入账的程序
(一)多项目批量入账。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批量办理科研项目立项的,则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将批量立项、进账通知单转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统一批量办理科研项目财务立项和入账手续;
(二)单项目入账。由科研项目单位经办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开立的经费本和进账单,到财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科或核算二室(北校区)办理新开立项目的财务立项和入账,以及经费科目预算额度设置手续。
财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科或核算二室(北校区)审核经费本、进账单无误后,予以办理立项和入账。对于企业委托等横向科研项目,入账时需附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并按规定做应税处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本的使用及管理
(一)科研项目经费本是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办理项目经费报销业务的凭据;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可自行在经费本上补充记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如遗失经费本,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失,向财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科或核算二室(北校区)提交由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申请补办新本。补办新本后,原经费本作废。
(二)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采取网上报销,并选择项目负责人“网上审批”方式的,交付报销单据时,只需携带送单人的校园卡或身份证,无需携带项目经费本。不选择“网上审批”方式,仍须携带经费本。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项目基础财务信息的维护
(一)科研经费项目基础信息及预算数据,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在其科研项目管理系统中录入及维护。财务部门通过系统对接方式获取科研项目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同步更新财务信息系统的项目基础信息及预算控制额度。
(二)科研经费项目一经立项,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如确须变更,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财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科或核算二室(北校区)备案并修改(同步更新)项目信息。
第四章 科研经费支出规定
第十二条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报销票据的基本要求 (一)提供符合规范的票据
1.报销票据须具备正确填写付款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金额大小写等,并盖有收款单位(即开票单位)收款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或符合规定的其他付款凭据。其中付款单位名称为“中山大学”。对于根据学校合同管理权限,由项目负责人或学院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在合同或协议条款中应明确收款单位开具的付款单位名称为“中山大学”为合法报销票据。
2.购物发票上应列明购物明细,如未列明购物明细(如仅填写“办公用品”等),金额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下同)的,须附购物电脑小票或加盖销售单位有效印章的清单。
3.报销票据应在有效时限内(以开票时间算起一年内)办理报销手续。 4.所有票据必须分类粘贴。报销粘贴单上需有经办人、验收(证明)人(购买货物的报销业务必须有)和项目负责人(或授权审批人)签字。除差旅票据外,单张发票金额在100元以上,还须经办人逐张签字;单张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须审批人逐张签字。
(二)提供合法的票据
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真实性和票据的合法性负责。经办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网站、专线电话等查验报销发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单张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报销时须附有效的发票书面查验结果。
(三)异(外)地发票报销要求
异地发票除满足本条(一)、(二)要求外,还须根据付款及取得发票方式,视情况执行以下规定:
1.出差期间用现金或刷卡支付的,应与当次差旅费票据一并报销; 2.通过邮局汇款的,须同时提供汇款凭证报销;
3.网上购物、托人采购或其他原因采取现金、网银等方式支付的,应提供相关支付证明(如网银支付凭证等)或在票据背面写明情况。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付款)凭证及附件要求
(一)财务部门严格付款票据审核,杜绝虚假票据。对非常规性的或报销单据合理性存疑的支出,学校财务部门将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及其他补充材料,由学校财务部门审批后方可报销。
(二)支付(付款)凭证及附件要求
1.直接支付。已经取得收款单位正式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支付附件要求如下:
(1)发票或票据需有经办人签字,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审批签字(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课题组成员的审批签字)。
(2)购置仪器设备,出版书籍等须附合同及其附件。
(3)购置仪器设备、采购材料或试剂以及其他量大价高的物品,除上述(1)、(2)外,其发票必须有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
(4)购买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的支出,除上述(1)、(2)、(3)外,须由设备管理部门在发票背面加盖“已办理固定资产”戳记。
(5)实验室装修或维修工程支付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除上述(1)外,还须根据《中山大学维修(装修)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表》要求提交相应资料,包括立项审批表、消防审核表/消防验收申报表、施工单位的进度款申请书、合同、进度款支付审核表、工程结算单、工程结算审计书等相关资料,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2.暂付款(借款)。收款单位不能事前提供正式发票或虽然取得发票但其他手续尚未完成,可以先申请暂付款(即借款)支付。根据《中山大学关于加强暂付款管理的规定》(中大财务〔2009〕24号)规定,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按时清理项目暂付款(借款)的责任。
第十五条 付款方式规定
科研经费费用报销严格控制现金支付,一般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一)现金支付。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属于公务卡报销范围的,一般通过公务卡支付后报销。科研经费报销使用现金支付情况,仅限于无法转入个人银行账户(非在册的师生员工)的劳务酬金和差旅费、异地举办会议的零星开支、异地接待费开支、农贸市场购买农产品、单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等业务。
(二)银行转账。除(一)外,其他收付业务,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票、对公汇款)方式进行结算。
中山大学科研经费管理细则 - 中山大学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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