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JY-HT-04585
子女教育保险条款(标准版)
transaction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he contract is applicable to effectively regulate th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精品合同系列 编号JY-HT-04585 子女教育保险条款(标准版)
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有效地规范当事人的交易行为,确保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促进社会组织正常运转是加强管理体制的有力工具,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子女教育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0-14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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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合同系列 编号JY-HT-04585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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