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会计操纵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内部会计操纵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公司正常的业务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操纵规范——差不多规范》、《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会计操纵是指公司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爱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操纵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的各办事处、经营单位等独立核算的会计实体。
第四条 本制度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各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内部会计操纵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内部会计操纵的差不多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 (一)
公司内部会计操纵应达到以下差不多目标: 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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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觉、纠正错误
及舞弊行为,爱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
彻执行。
第七条 (一) (二)
公司内部会计操纵应遵循以下要紧差不多原则: 内部会计操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内部会计操纵应约束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
有人员、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操纵的权力,任何业务都不得超越内部操纵程序处理。
(三) 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部门、岗位应合理设置,
其职责权限应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部门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 内部会计操纵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操纵
成本达到最佳的操纵效果。
(五) 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业务职能的调整和治理
要求的提高,应不断修订和完善公司内部会计操纵制度。
第三章 内部会计操纵的内容
第八条 (一)
公司内部会计操纵要紧包括以下内容: 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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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第九条 (一)
实物资产内部会计操纵。 对外投资内部会计操纵。 工程项目内部会计操纵。 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操纵。 筹资内部会计操纵。 销售与收款内部会计操纵。 成本费用内部会计操纵。 担保内部会计操纵。
电算化治理操纵。(详见电算化治理制度) 公司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操纵程序。
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
货币资金。
(二) 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操纵的建立健全
和有效实施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三) 公司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
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项目的登记工作。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四) 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办理公司货币资金业务,公司
可依照具体情况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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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五) 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
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操纵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六) 审批人应依照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
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原则上,公司总裁或主管财务的常务副总裁对资金支付有裁决权,但需集体审议或联签的货币资金业务应按相关程序办理;对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零星货币资金业务,可由享有裁决权的公司领导授权有关高层治理人员代为行使其审批权。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关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七) 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 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需请款(含报销)时,
应提早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采购打算及合法票据等。
2、 支付审批。审批人依照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
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及审批程序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准。请款单据首先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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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款部门经理、部门主管副总裁批准,再由财务部、审核审计部等部门审核,之后报财务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或总裁依次审批。如公司对款项支付实行定额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则相关请款单据可分不由享有审批权的领导在授权的定额范围内依次审批。
3、 支付复核。财务部应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
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准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的计确实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依照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再
次复核后,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八) 公司关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如相关工程项目
建设、土地征拆补偿、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偿付贷款股息、支付大宗购货款等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对超过董事会授权的资产处置金额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除实行上述程序外,还应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公司业务用备用金借款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九)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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