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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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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第三批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及相关收费问题的通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费[2006]232号、苏财综[2006]41号、苏劳社财[2006]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6.07.04 【实施日期】2006.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第三批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及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06〕232号 苏财综〔2006〕41号 苏劳社财〔2006〕2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期公布的国家职业标准及开考的新职业,结合当前我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情况,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新增及调整部分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详见附件1、2)及相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请抓紧组织贯彻落实。 1 / 2

一、本通知公布新增的“CETTIC”类认证作为一种专项能力认证(包括8类43个工

种),是对前沿产业应用领域新知识、新技能职业岗位培训的认证,经相关技能鉴定合格后,发放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能,其收费按第六类收费标准执行。

二、各有关收费单位开展本文公布的部分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前,要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分别按照新定和调整后的类别,执行上述文件有关收费规定。

三、原鉴定类别调整后,属于职业准入控制工种的,性质不变,管理要求不变。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新增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类别表 2、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类别调整表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七月四日

附件1:

新增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类别表

职业技能鉴定类别 职业(工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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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第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第三批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及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价费[2006]232号、苏财综[2006]41号、苏劳社财[2006]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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