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学2019—2020学年第二学期期中试题
高二历史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2分,共4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有学者指出:“分封制度对相对于四夷的中国传统的形成与扩大、对中国文化自先秦以来日益壮大与普遍认同的获得,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这段话重在强调分封制 A. 推动了中原文明的传播 B. 有利于巩固西周的统治 C. 促进了各地区文化交流 D. 加速了中华民族的融合 【答案】A 【解析】
材料信息是分封制有利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形成与扩大,也就是在强调分封制推动了中原文明的传播,故A项正确;材料没有涉及分封制巩固西周统治的信息,故B项错误;材料信息是分封制推动了中原文化向外传播,没有体现出各地区的文化交流,故C项错误;材料未涉及民族融合问题,故D项错误。
2.某学者研究了古代中国政治从“三公九卿”发展到“三省六部”的历史,认为古代中国政治有了一定的“现代属性”。其主要依据是 A. 皇室事务逐渐从政府部门剥离 B 三省体制下,大臣议政可以集思广益 C. 部门有所精减、名称得到更改 D. 六部直接隶属于皇帝,提高行政效率 【答案】A 【解析】
【详解】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可知,三公和三省六部制度都是针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而三公九卿中有六卿专门处理皇室事务,此时皇室事务尚未从政府部门剥离,到三省六部制度阶段,则完全与皇室事务无关,故A项正确;三公九卿制中的“朝议”制度,已经可以集思广益,故B项错误;部门有所精减、名称得到更改只是表面现象,不能说明古代政治具有现代属性,故C项错误;明朝废宰相后六部才直接隶属于皇帝,与题干时代不符,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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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班固在史书中记载:司隶校尉盖宽饶“刺举无所回避”,“公卿贵戚及郡国吏徭使至长安,皆恐惧莫敢犯禁”。这可以佐证 A. 设置刺史有利于君主专制 C. 门下封驳避免了决策失误 【答案】B 【解析】
【详解】根据材料“刺举无所回避”,“公卿贵戚及郡国吏徭使至长安,皆恐惧莫敢犯禁”可知,监察制度具有震慑百官的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B项正确;刺史是地方监察制度,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并且材料主要强调监察制度的作用,A项错误;门下封驳是三省六部制的内容,与材料无关,C项错误;材料内容主要体现了监察制度,没有体现郡国并行制度,D项错误。
4. “宋代的相权自始至终处于兴盛状态,对相权所采取的几项措施都没有对相权产生实质性的削弱作用,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宋代所奉行的基本国策是‘以儒治国’,是君主与士大夫‘共治天下’。”材料主要反映了宋代( ) A. 封建君主专制受到严重削弱 C. 科举制发展提高了官员素质 【答案】C 【解析】
试题分析:宋代封建君主专制没有受到严重削弱,排除A;题干没有体现君权和相权的矛盾,排除B;
宋代统治者为了防止武将专权,采取重文轻武政策,他们重视士大夫的作用,而且也敢于放手让士大夫参与政治,实现“共治”,C正确;宋代实行二府三司制度,削弱相权,排除D。 考点: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汉到元政治制度的演变?科举制
【名师点睛】科举制是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中实行时间最长,最为完善的一种制度。中国古代的科举制起源于隋代,此后科举不断随着王朝的更迭而发展进步以致臻于完善,但物极必反,明清时期科举制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1905年秦代最终废除了存续千年的科举制。高考中对科举制的考查角度多样,题型众多,是高频考点和难点,需要在平时学习中强化基础训练。
5.《大明律》规定:禁止朝官与近侍官交结,禁止地方官员与朝官交结,禁止京官与京城家资富厚之人交结,否则即构成奸党罪。这一规定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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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监察制度有利于社会稳定 D. 郡国并行危害了中央集权
B. 君权与相权的矛盾非常突出 D. 君主未采取抑制相权的措施
A. 防治宦官专权和权臣乱政 C. 用法律形式加强中央集权 【答案】B 【解析】
B. 消除官员结党对皇权的威胁 D. 澄清吏治以杜绝制度的腐败
材料没有涉及宦官,故A项错误;“禁止朝官与近侍官交结,禁止地方官员与朝官交结,禁止京官与京城家资富厚之人交结”根本目的是维护皇权,故B项正确;中央集权是中央与地方关系,材料没有涉及中央与地方关系,故C项错误;澄清吏治以杜绝制度的腐败不是主要目的,故D项错误。
6.梭伦执政时期,奖励外国技工迁居雅典,对携眷移民给予公民权;雅典公民必须帮助其儿子学会一门手艺,否则将来就不能要求儿子赡养自己。这些规定 A. 直接扩大了雅典公民的权力 C. 导致雅典道德沦丧世风日下 【答案】D 【解析】
B. 阻碍了雅典农业经济的发展 D. 体现了工商业奴隶主的要求
【详解】梭伦改革时期,奖励外国技工迁居雅典,并给予公民权,让儿子学会一门手艺,这些措施有利于促进雅典工商业的发展,体现了工商业奴隶主发展经济的需要,故选D;材料没有体现扩大公民权力,排除A;材料没有体现阻碍农业发展,B错误;C在材料中不能体现,排除。
7.公元2世纪,罗马法学家萨杜尔尼奴斯把犯罪分为四大类:行动、言论、文字、会商(同犯),并将其进一步解析为动机、身份、地点、时间、性质、数量和结果等要素。这样,通常受过训练的法学家即可通过运用这两个层次11个要素透彻地解剖一个犯罪现象。据此可知 A. 人性本恶是西方立法依据 B 司法定罪依赖法学家解释 C. 罗马法法理蕴含理性精神 D. 罗马公民法注重司法程序 【答案】C 【解析】
【详解】罗马法学家将犯罪列为四大类七要素,其他受过训练的法学家就可以将犯罪现象进行推理演绎和还原,这蕴含了科学理性的精神,故C符合题意;A选项和D选项与材料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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