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的异同
相同点:都为诉讼法,程序法 不同点:规范的案件类型不一样. (一)、关于调解: 1、民事诉讼中:
(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2、刑事诉讼中: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3、行政诉讼中: ,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民事诉讼中: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2、刑事诉讼中: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行政诉讼中: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1、民事诉讼中: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3、行政诉讼中: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
则;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管辖权的转移 1、民事诉讼中: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刑事诉讼中:
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行政诉讼中: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干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五)审判组织的人数 1、民事诉讼中: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2、刑事诉讼中: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除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 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