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XX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委托贷款的管理,规范我行委托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以其自主支配的合法资金,委托我行按其所指定的对象,规定的用途和范围,按其与借款人定妥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一)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
1
(二)受托人是指我行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三)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具有贷款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四)担保人是指委托人指定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信用风险,仅作为受托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内容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第五条 办理委托贷款,应贯彻执行国家金融管理政策,必须严格审查委托资金来源和资金实际用途,确保委托事项不违反法律法规,防范操作风险。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分支机构办理的委托贷款业
2
务。
第二章 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第七条 委托贷款业务涉及的总分行主要部门有:公司银行部、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法律合规部、具体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各分支机构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等。
第八条 各分支行机构相关部门应根据总行对口部门职责,负责本机构委托贷款业务相应职责。
第九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是委托贷款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全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动和协调,监督检查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对违规现象进行处罚。
(二)全行委托贷款业务统计、信息反馈和监管报告等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