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一、总纲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拖欠工资这个重点问题来设计的,将多年来在实践中成熟有效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措施,包括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用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等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有效保障了农民工的利益,并且加强了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A、明确各方主体责任 B、主抓源头预防工作
C、明确特殊情况下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
二、为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明确各方主体责任 1、明确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首要责任;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并列入政府考核和监督内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排查与调处工作;
3、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并监督检查,以及查处相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4、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5、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6、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发挥新闻媒体普法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
三、为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主抓源头预防工作
1、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2、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四、特殊情况下农民工工资清偿主体的明确
由于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和用工方式日趋复杂,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往往难以及时确定,严重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解决。《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作了规定:
1、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即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清偿;
2、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3、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即由发包的组织与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5、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6、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7、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按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