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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德育工作的政策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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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德育工作的政策法律保障

作者:周如东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7期

摘 要 在教育工作中,坚持德育为先,以德育人是我国教育工作的优良传统。在完善和建立我国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过程中,学校德育工作也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学校德育的原则和地位、学校德育目的、学校德育内容、学校德育管理体制、形成全员德育新格局等都有了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保障。这对保持学校德育工作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顺利实现学校德育目标,完成学校德育任务意义重大。 关键词 德育 政策 法律 规定

作者简介:周如东,山东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德育、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85-02

随着教育立法步伐的加快,在完善和建立我国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过程中,学校德育工作也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尽管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一部德育法,但纵观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所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不仅把我国学校德育工作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规律,改革开放条件下,学校德育工作的成功经验,通过政策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而且对学校德育的地位、目的和内容等作了界定,这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提供了政策法律上的保障和依据,本文对此作一探讨。 一、学校德育的原则和地位的政策法律确认

德育即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是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教育法要求我国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要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作为新时期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上述规定,清楚地表明,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作为学校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学校德育就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学校德育的方向性原则在这里得到了确认。

德育作为一种培养人的实践活动,无论是在社会发展中还是学校教育中都处于重要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德育工作也得到了加强,其重要性越来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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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把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培养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一个重要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讲,接班人的成长和发展取决于德育的培养和塑造,接班人的成长离不开学校德育的影响和作用。同时,意见还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视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保证,加强德育工作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意义重大。这不仅是因为德育可以通过发展和完善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为现代化建设提供高素质的人才,而且,德育所形成的思想品德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对德育在教育中的地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把“坚持德育为先”作为了今后一个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主题,这表明德育在学校的教育中处于首要位置。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德育在教育工作中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中的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学校德育目的的政策法律界定

德育目的是德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德育目的作为德育要达到的境界和结果,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有着不同的内在要求和结构。我国德育的目的内容结构,一般包括培养学生坚定正确政治方向的政治目的结构、培养学生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思想目的结构、培养学生遵守公德和道德的道德目的结构、培养学生创新开拓的能力素质目的结构、培养学生健康情感的健全个性的目的结构。这些要求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得到了体现。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这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对学校德育提出的时代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指出:要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引导大学生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这些规定,从政策和法律的层面把培养全面发展的“四有新人”作为了德育的终极目标,既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德育的实践规律,也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德育应该为之奋斗的工作目标。 三、学校德育内容的政策法律规定

德育内容是实现德育任务和目的的保证。德育的内容决定着培养人才的思想道德和政治素质,因此其内容的选择是具战略意义的。

学校德育的内容在国家法律中进一步得到了确认。《教育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教师法》则从教师应履行的法律义务角度对学校德育内容作了法律界定。认为“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是所有教师应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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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则要求,“加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教育,坚定学生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念和信心;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教育;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培养学生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作为新形势下,德育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 四、学校德育管理体制的政策法律依据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我国学校德育工作实践中,长期以来,由于社会的、历史的原因,德育的管理体制存在着三种模式。

一是以党委为首的党组织单一领导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校党委是决策中心,主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是其主要责任载体。二是党委领导、党政合一的领导体制。其运行模式是:德育工作的决策中心仍是学校党委,具体主管德育工作的是学校的副校长,他同时兼党委副书记。三是校长及行政系统为主的领导体制。其运行模式是: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德育的决策中心,由校长或一名副校长主管学校德育工作。德育既是学校职能的一部分,又是党的职能的一部分。德育规划同智育、体育等计划一同列入学校的整个教育计划。这种管理体制易于形成齐抓共管,优势协调、综合整体的教育效益。

德育工作由校长及行政系统为主实施,是长期以来我国德育工作实践探索出的一条成功经验,它符合学校教育自身发展规律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肯定了这一模式。指出,学校都要建立和完善校长及行政系统为主的德育管理体制,强调校长都要对学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负责。

《高等教育法》则把“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作为高等学校的校长行使的一项重要职权。

这样,解决我国学校德育管理体制长期混乱存在的状况,建立起科学的管理体制,不但在党的政策上有了明确的规定,在法律法规中亦有了可靠的依据。 五、形成全员德育新格局的政策法律依托

众所周知,德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德育与一定的时代背景和社会相联系,才能对受教育者的社会化起作用。任何脱离社会现实的德育都不能达到德育的目的。因此,它需要全社会的积极行动和配合。树立全员德育意识,共同做好德育工作,是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德育要把学校、家庭、社会等教育资源充分利用,加强配合,在人才的培养中形成全员育人的合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要求全社会都要关心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努力营造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

论学校德育工作的政策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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