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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24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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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24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5年版)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发文字号】农业部公告第2438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08.23 【实施日期】2016.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公告 (第2438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5年版)》(以下简称《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一部、二部、三部的编制工作,现予发布,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是兽药研制、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

二、《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包括凡例、正文及附录。自《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施行之日起,原历版兽药典、兽药国家标准(化学药品、中药卷,第一册)及农业部公告等收载、发布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同时废止。 1 / 3

三、《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收载品种未收载的制剂规格(已废止的除外),质量

标准按照《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收载品种相关要求执行,规格项按照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

四、下列标准继续有效,但应执行《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相关通用要求。 (一)《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未收载品种且未公布废止的兽药国家标准; (二)经批准公布的兽药变更注册标准且《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未收载的兽药国家标准。

五、2016年11月15日起申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和兽药检验机构应按照《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要求进行样品检验,并在兽药检验报告上标注《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兽药质量标准。此前申报的,兽药检验报告标注的执行标准可为原兽药质量标准,也可标注《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兽药质量标准。

六、2016年11月15日(含)前生产的相应兽药产品可按原兽药标准进行检验,并在产品有效期内流通使用。

七、各级兽医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问题和意见。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应及时答复各地反映的有关问题,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八、兽药企业应认真执行《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不断提高兽药产品质量控制水平。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兽药产品通用名称变更目录 2.废止标准目录 3.废止规格目录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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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3日

附件1

《中国兽药典(2015年版)》兽药产品 通用名称变更目录

2015年版兽药典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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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24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5年版)

农业部公告第24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5年版)【法规类别】兽医兽药【发文字号】农业部公告第2438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6.08.23【实施日期】2016.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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