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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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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

调解是最古老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它指在中立第三方的调停下,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由于中国“和为贵”、“无讼”的传统法律文化,调解在中国的纠纷解决中自古以来一直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调解的优势显而易见,诸如,有利于和平、彻底、一次性地解决纠纷,降低纠纷解决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维系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纠纷解决理念以及自愿性、自治性、群众性、民主性、简易性、灵活性、实用性等特征,有助于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特别是在公力救济机制尚不健全的背景下,调解作为中国基层社会权利救济机制的作用就更加值得重视。因此,完善进而大力促进民间调解机制的运用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至关重要。

为了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应当充分发挥民间调解对于纠纷解决的作用,完善各种民间调解机制,包括律师调解,社区调解,企业和组织对内部人员纠纷的调解,社会团体、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的调解等。鉴于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当前民间调解机制中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本文以此为例,详细分析人民调解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尝试系统地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议。 一、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人民调解制度在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但很长时期以来,它也面临着各种问题,存在较多的制度性缺陷。这些问题和缺陷影响了这一制度功能和效用的充分发挥。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律建设不断加强,我国诉讼案件逐年递增,而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则呈现出急剧下降的态势,人民调解员每年处理的民间纠纷平均不到一件。 概括起来,人民调解制度存在或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

1.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关系不断调整变动,利益冲突和摩擦不断出现,各种纠纷大量增加,社会矛盾日益复杂,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民间纠纷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原有人民调解的法律保障、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程序、工作方法、队伍素质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不断加强法制建设,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通过司法实现正义逐渐成为社会共识,诉讼成为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但与此同时,民间调解、私力救济等纠纷解决方式被不适当地置于诉讼或法治的对立面,受到这种法治、司法中心观念的排斥和抑制。 3.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导致人民调解缺乏权威,效力微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调解协议往往成为一纸空文,许多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最后仍需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增加了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既使得当事人不愿意选择人民调解来解决纠纷,还浪费了社会资源。调解协议没有拘束力和执行力,人民调解制度缺乏彻底解决纠纷的权威,不仅严重抑制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动摇了当事人对调解组织的信任,导致当事人对人民调解的回避,从而最终引致调解制度的萎缩。 4.人民调解的工作过程和方法本身存在许多缺陷,削弱了这一制度的效用充分发挥。比如,调解人员与当事人往往居住在同一社区,容易受到各种利害关系的影响,难于保持中立性;调解人员可能迁就封建习俗,迁就势大力强者;调解方法简单生硬;以罚代调,越权处罚;调解人员对罪与非罪、违法与合法的界限不清;调解人员在调解民间纠纷的过程中,过分强调“和为贵”,倾向于“折中”、“调和”、“各打五十大板”,而不注意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在实践中存在的这些缺陷,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公平、适当和及时保护,从而造成调解工作的被动和无效。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为了使人民调解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有必要针对其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几十年来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扩大工作领域,完善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法律效力,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建立新机制,研究新情况,解决突出问题,从而促使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1.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民调解工作本身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例会,业务学习和培训,民间纠纷排查,免费和补贴,回访,业务登记,统计,档案,考评、表彰和奖励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调解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基本原则的落实。人民调解工作还应该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民间纠纷越来越复杂多样,调解所适用的社会规范也在相当程度上从传统的道德、风俗和习惯日益转向法律法规。面对新时期的新情况新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仅依靠传统的调解方法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奏效。因此,调解人员应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在调解工作中坚持权利观念、法制观念和效率观念,不断进行调解方法的探索和创新,提高人民调解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2.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人民调解工作队伍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为人公正,认真负责,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联系群众,有威信民望,并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还能与时俱进,根据社会发展变化更新观念、提高素质。 3.巩固、健全、发展多种形式的民间调解机构。多年以来,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些调解组织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要巩固组织,规范工作,增强活力。随着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适应新形势下化解民间纠纷的需要,后来逐渐出现了联合调解委员会、社区调解组织、乡镇和街道设立的调解组织、区域性和行业性调解组织等,并得到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的确认。“司法调解中心”以及类似组织也被纳入到人民调解制度的范畴,成为了规范的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可以由辖区内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群众威信高的人民调解员,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工作者及司法助理员等组织。进一步培育新型的民间调解机构,采取多种组织形式,便民利民,及时化解民间纠纷。

4.不断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并尝试制度化。调解是一门基于经验的艺术。在人民调解的实践中来全国各地创造和总结出了各种各样的经验。比如,“陵县经验”;上海市对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进行整合,成立社区矛盾调解中心等。 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应当重视现实的经验和教训,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在不断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改进制度,促进人民调解更好的发挥作用。

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

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调解是最古老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它指在中立第三方的调停下,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由于中国“和为贵”、“无讼”的传统法律文化,调解在中国的纠纷解决中自古以来一直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调解的优势显而易见,诸如,有利于和平、彻底、一次性地解决纠纷,降低纠纷解决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维系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纠纷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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