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14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摘要】2014年5月16日国家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的实施可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引言
2014年5月16日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分步实施,代替GB13271-2001。新标准与旧标准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点。
1.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GB13271-2001对Ⅰ时段所有锅炉和Ⅱ时段燃煤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没有做要求,对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也没有做要求;GB13271-2014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要求主要到2015年将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在2010年的基础上削减10%,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能够促进氮氧化物减排计划的落实。
汞及有机汞具有持久性,易迁移性,生物富集性和生物毒性,可在大气中持久存在并远距离迁移,对人体健康产生较大影响。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控制对减少持久性污染物排放产生较大作用。
2.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与《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等系列
污染物排放标准一样,GB13271-2014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适用于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地区是指根据环保要求,在开发程度较高,环境的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环境容量小,生态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的大气污染而需要更加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程度,能够更好地控制排污行为,降低大气污染的排放强度,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文件已经确定,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GB13271-2001按照GB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在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对小于0.7MW(1t/h)的自然通风锅炉和其他锅炉的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对不同类型不同容量燃煤锅炉的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
GB13271-2014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重点地区为防治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不同容量锅炉的实施时间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4.2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
考虑到锅炉建成投产时间和环评文件审批情况,GB13271-2014按照标准实施时间,将过来分为在用锅炉和新建锅炉,两类锅炉执行不同标准。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见表1,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见表2。
5.其它变化
5.1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是产品质量标准范畴,将由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来控制。
5.2将锅炉烟尘改称为颗粒物
新标准按照统一的术语要求,将烟尘改称为颗粒物。 5.3改变了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GB13271-2001规定实测的污染物浓度按照附表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进行折算技术GB13271-2014取消了过剩空气系数,规定了基准含氧量,给出了计算公式。按照公式将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