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廊政办[2009]120号 【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13 【实施日期】200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廊政办〔2009〕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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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
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廊坊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以及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要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辖区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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