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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考核注册实施细则(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行政区域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省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设区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四条 鼓励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严格对多年实践中医的人员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医师带徒授业。通过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中医,申请中医医术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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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年满22周岁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省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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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注册在本省医疗机构执业注册、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同或相近、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从业满15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执业地点为省,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每年推荐参加考核人员不得超过2名。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或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也可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一)具有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乡村医生,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二)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由指导老师或所在医疗机构提供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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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四)2012年5月1日前取得中医师(士)技术职称,但未取得中医执业医师的,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可直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资料一览表》。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定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三)本人有效明(大陆居民二代、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五)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及其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跟师时间自跟师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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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七)具有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乡村医生,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人员, 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由指导老师或所在医疗机构提供书面证明)。
(九)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以及《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十)已经取得中医师/士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二)、(三)以及职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及是否存在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不实不全、申请者在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中存在安全(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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