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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城照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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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保障人身安全,改善城市景观环境,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释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管理原则] 本市城市照明的建设和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民生、节约能源、美化环境的原则。

城市照明建设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相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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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的城市照明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照明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相关的管理等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城市照明监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照明监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绿化、园林、文物、旅游、公安、环境保护、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照明工作。

第六条[技术与智能] 本市鼓励在城市照明建设中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城市照明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规划编制权限]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区域城市照明规划、重要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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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的城市照明规划。

编制城市照明规划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八条[规划编制原则]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景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划定城市黑天空保护区。

第九条[设置功能照明的区域] 下列区域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

(一)长度大于15米的城市道路、隧道和游步道; (二)停车位多于5个的公共停车场; (三)中型以上桥梁;

(四)面积大于30平方米的城市公共广场、公园; (五)行人过街设施;

(六)其他无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 第十条[设置景观照明的区域] 下列区域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一)西湖风景名胜区;

(二)繁华商业街、特色商业街;

(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两侧高层建筑物、构筑物; (四)城市主要出入口沿线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 (五)大型桥梁、高架路等市政设施; (六)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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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城照明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保障人身安全,改善城市景观环境,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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