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4-2001 代替 GWKB 2-1999
批准日期 2001-11-12 实施日期 2002-01-01 Pollu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hazardous wastes incineration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1-11-12 实施日期:2002-01-0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集中连续型焚烧设施为基础,涵盖了危险废物焚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对具备热能回收条件的焚烧设施要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科技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2-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 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HJ/T 20-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
3.1 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焚烧
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 焚烧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