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副总经理、运营总监提
出书面复审申请,副总经理、运营总监对是否有必要复审作出决定。
复审小组人员由副总经理、运营总监直接指定(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当事人回避),在副总经理、运营总监作出复审决
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复审小组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在申请复审和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应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部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在审计结论和决定后一个月内建立审计档案,并妥善保管,以备考查。审计档案未经副总经理、运营总监批准不得销毁,亦不得擅自借其他单位和部门调阅。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工作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并对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审计部可报请副总经理、运营总监批准,视其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帐册、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以各种手段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伪证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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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举报人的。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副总经理、运营总监批准后,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专业过失,给集团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泄露集团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颁发的审计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若有未尽事宜,可由审计部报副总经理、运营总监批准后补充修订,其解释权属审计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副总经理、运营总监或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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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1 号 ——审计方案编制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方案的编制,及时、有序、高效地执行审计业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方案,是指审计部为了使审计组能够顺利完成项目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具体审计项目工作计划。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方案编制,是指审计方案的编写、修订、审核、批准和调整。 第四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指令和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及预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编制审计方案。预计审计时间短、审计目标单一、情况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不编制审计方案。
第五条 审计方案由审计组编写,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审计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并对审计重要性、财会及经营活动的风险程度进行适当评估。
第七条 审计人员可以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就审计方案的某些要点和某些审计程序进行讨论,使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配合审计程序的执行及有关协调工作,但独立编制审计方案仍 是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一)业务性质、经营规模与特点及管理组织结构; (二)经营情况与经营风险;
(三)合同、协议、章程、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等法律性文件; (四)计划审计期间的各种经济活动合同和分析性资料、各项预算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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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六)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 (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八)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 (九)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十)有关行业和财经政策及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十一)其他与编制审计方案相关的重要情况。
第九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 审计组对曾经审计的单位,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策略;
(四)重要财会及经济活动问题及重点审计区域; (五)审计工作进度及时间预算; (六)审计组组成及人员分工;
(七)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及风险的评估; (八)需被审计单位配合支持的事项; (九)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十)其他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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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计方案应当由审计部主管审核和批准。 第十三条 对审计方案,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
(一)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重点审计领域的确定是否恰当; (二)时间预算是否合理;
(三)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信赖程度是否恰当; (五)对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风险的评估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能否达到审计目标;
(七)审计程序是否适合各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一条 审计方案应当在具体实施前下达至审计小组的全体成员。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方案,应当向审计部主管说明调整的理由,书面提出调整建议,报经审计部主管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前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方案签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部主管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方案。项目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签批手续。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将编制审计方案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 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检查、考核项目审计质量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2007年1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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