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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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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

执法督察证制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 【发文字号】桂法制通[2010]18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12.22 【实施日期】2010.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制发工作方案》

的通知

(桂法制通[2010]18号)

各市、县(市、区)法制办公室、区直各部门法制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自发布施行以来,其确立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在规范政府行为、加强政府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以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七条 规定:“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应当持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制作和发放工作,我办制定 1 / 4

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制发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制发工作方案 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申领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制发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制作和发放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制定本方案。

一、证件制作。《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以下简称《督察证》)由自治区法制办统一印制,套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章。有效期为五年,每五年审核换发一次。

证件的样式由自治区法制办审定。

二、申领范围。下列人员可以申领发放《督察证》: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在职在编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自治区、设区的市政府部门法制处、法制科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三)自治区法制办确定的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其他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申领《督察证》:

(一)违法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不满两年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的; 2 / 4

(三)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资料要求。 申领《督察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领部门书面报告; (二)督察证申领表(见附件2);

(三)申领人1寸红底免冠2张相片、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资料由申领部门统一向自治区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报送。 四、办理程序。 申领《督察证》按照以下规定向自治区法制办办理:

(一)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设区市政府部门法制科的申领人员由设区的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统一申领;

(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申领人员经自治区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申领。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的申领人员经本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申领。

五、岗前培训。申领《督察证》的人员,须经自治区法制办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发证。

六、时间安排。制作发放《督察证》的具体时间为: (一)受理申请:2011年1月4日至1月20日; (二)资料审核:2011年1月21日至1月31日; (三)岗前培训:2011年2月10日至2月15日; (四)制证发证:2011年2月16日至2月28日。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赵波、朱海英 联系电话: 0771-2814258 附件2 3 / 4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督察证制发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发文字号】桂法制通[2010]1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0.12.22【实施日期】2010.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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