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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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1 引言
1.1 目的
1.1.1 本导则是对《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 102,以下简称《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说明和细化,为核动力厂设计单位 和执照申请者提供关于核动力厂内部防火与防爆设计的指导。
1.1.2 本导则的附件为参考性文件。 1.2 范围
1.2.1 本导则适用于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动力厂。对 于其他类型的核动力厂,其内部防火与防爆设计可参照本导则, 但应进行针对性评价。
1.2.2 本导则只涉及为保护核动力厂安全重要物项而采用的 内部防火与防爆设计措施,不包括对核动力厂消防、人员安全防 护和财产保护的一般要求。
1.2.3 本导则防爆相关内容为对核动力厂系统和部件释放出 的易燃液体和气体所致爆炸的防护,不涉及对系统和部件自身爆 炸的防护。系统和部件应通过自身设计解决其防爆问题。
2 总则
2.1 概述
2.1.1 《规定》对核动力厂消防系统提出了基本要求。在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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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动力厂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和布臵中,应尽可能 降低内、外部事件引发内部火灾与爆炸的可能性,缓解其后果。 应保持停堆、排出余热、包容放射性物质和监测核动力厂状态的 能力。应通过采用多重部件、多样系统、实体隔离和故障安全的 适当组合实现下述目标:
(1)防止火灾发生;
(2)快速探测并扑灭确已发生的火灾,从而限制火灾的损害; (3)防止尚未扑灭的火灾蔓延,使其对执行重要安全功能系 统的影响减至最小。
2.1.2 核动力厂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将火灾发生的概率降至最低;
(2)通过自动和/或人工消防的组合达到火灾的早期探测 和灭火;
(3)通过防火屏障和实体或空间隔离防止火灾蔓延。 2.1.3 防爆设计应按以下步骤实施: (1)防止爆炸发生;
(2)如果爆炸环境不可避免,应将爆炸的风险减至最小; (3)采取设计措施限制爆炸后果。
在步骤(1)、(2)都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应采用步骤(3)。 2.1.4 在核动力厂设计中,应设臵多重安全系统,避免假 设始发事件(如火灾或爆炸)妨碍安全系统执行规定的安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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