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8903525/2013-00899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信息分类名称: 生成日期:
土地/其他公文/全社会 2013-11-04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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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万盛经开发 〔2013〕 67号
主 题 词:
征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经管委会第51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3年11月4日
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万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其征地补
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三条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被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7000元。
(二)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区土地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区土地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