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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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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草案) 二OO六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独立董事构成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章 公司和独立董事的相互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特制定公司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构成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聘任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所

规定之情形者;

(二)不是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人员及尚未解除市场禁入禁令的人员;

(三)非国家在职公务员;

(四)具有本制度第四章所要求的独立性;

(五)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六)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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