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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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 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 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需经特种设备安 — 2 —
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作业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遵 守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注 意 事 项 1、本证的持有者,需经聘用单位法 定代表人签证后,方可从事批准和聘用 项目范围内的工作。 2、作业时应携带本证,并接受有关 部门检查。 3、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4、记录各项,不得私自涂改。 5、如有遗失、损坏,须向发证部门 申请办理证件补发或换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注:第一页“作业人员证”处套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证件专用章。
(发证部门印)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作业种类__________________ 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发证部门__________________ — 3 —
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作业证
附件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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