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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08农贸市场安全生事故隐患排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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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Ⅱ级隐患Ⅲ级隐患Ⅳ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自查标准自查标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设置安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安全管理机构或配者兼职的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备专职或管理人员员者兼职的安全生产消防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或文件建立、健安全生产全安全生责任制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覆度盖企业所责任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安全生操安全操作作规程规程要求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培训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人员培训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资金保障资金保障制度制度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资金管理资金管理安全生产制度制度资金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资金使用情况情况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记录记录安全检查及事故隐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患排查记录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和管理记录档案录档案安全生产管理基础事故管理事故管理记录档案档案记录档案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基础管理

危险作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的备案应急救援应急救援应急救援演练记录演练记录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应急救援物资物资职业病防职业病防治计划及治计划及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或操作规程程危害告知危害告知职业卫生警示标识基础管理生产布局警示标识生产布局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和个人防和个人防护用品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应急救援档案记录特种设备基础管理检验报告保养记录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应急救援档案记录检验报告保养记录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人员证件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人员培训警告标志警告标志设施

生产设备安全设备设施安全设备一般设备一般设备警示标志警示标志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现场管理维护保养检测检验检测检验商场建筑商场建筑物耐火等物耐火等级级商场与民用建筑之商场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的防火间距场所环境间距照明设施库房管理线路敷设库房管理

防火标志堆放摊位设置要求摊位设置要求易燃易爆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学物品管理理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管理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人员持证上岗上岗从业人员“三违”“三违”行为操作行为行为个人防护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用品佩戴应急照明应急照明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安全出口口消防设施与器材消防安全消防设施与器材警示标识警示标识报警装置报警装置避雷系统避雷系统应急照明通风现场管理

配电设备布置安全要求隔离电器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及地面要求配电室内采暖配电室持证上岗(低压证)门窗及通风孔的要求金属框架接地漏电保护是否齐全配电箱、用电安全、灵敏可靠、定期柜自检配电箱、柜1米范围内不应有物品遮挡固定用电设备保护接地电源线、电源插头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

定期检查工具、移动电气设备电源导线及连接露天防护错书接地、漏电保护装置插座、插头使用要求漏电保护装置临时用电线路敷设安全电压等级安全电压使用现场使用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存放危险化学品存放安全标志防静电装置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布局职业卫生通风净化现场安全危害源隔离公告栏安全标志防静电装置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布局通风净化危害源隔离公告栏警示标识作业卫生警示标识作业卫生农贸市场隐患排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照。法》第7条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有规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制度或文件 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并及时更新。生 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档案、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5条《安全生产法》第4条《安全生产法》第5条、第17条、第38条、第49条;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8条《安全生产法》第17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聘用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规定》第6条(第9条)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总局令》第3号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安全生产法》第19条《安全生产法》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和使用管理办法》第31条费用。 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企业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30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8.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6条《安全生产法》第43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17号令)第7条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17号令)第19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17号令)第26、27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息准确有效。17号令)第12条

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17号令)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LA”标识。(一)眼睛的保护:工人生产时必须配戴防护眼镜,以避免毛刺、火星等损伤眼睛。加热工应配戴防辐射眼镜。(二)头部的保护:车间处于生产状态时,凡进入车间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三)足部的保护:生产时应穿防护工作鞋。(四)听力的保护:当噪声超过规定限度时,必须使用护耳器(耳塞或耳罩),燥声符合标准(85dB以下)。(五)防护服:工人必须穿好规定的防护服,严禁穿短袖上衣、短裤等不符合安全的衣服上岗工作。(六)呼吸防护: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等防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2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3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5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31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 、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生产法》第29条。(安全设备包括:,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者的责任,对特种设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人员数量应与工作量相适应。本单位没有能力维惨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一)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但不应超过二层,不应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二)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 的规定。商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21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7和5.1.8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4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9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1条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的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地上商场营业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2 按本规范第8、9、11 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有关规定。商场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耐火等级同属一、二级的商场之间(或与其他民用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为6米;(二)耐火等级属于一、二级的商场与其他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为7米;与四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为9米;(三)耐火等级同属三级的商场之间(或与其他民用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为8米;(四)耐火等级属于三级的商场与其他四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为10米。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 章和第4 章的表4.2.1表4.2.8表4.3.1表4.3.3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2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1条《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38条《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39条《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40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危险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专人管理。室外农贸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5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商场内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持有《户外广告登记证》,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是否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牢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46条《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3章第18条《集贸市场消防管理办法》第15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7.10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第32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 室外集贸市场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集贸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4条《集贸市场消防管理办法》第14条《集贸市场消防管理办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7条集贸市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集贸市场消防管理办法》第17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报警。《集贸市场消防管理办法》第28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通道,并应设有通风和照明设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9条《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第4.3.6条1.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2.同一配电室内相邻的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相邻的两端母线之间应采取防火措施。3.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且两者有一侧柜有裸露的母线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4.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分界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盒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防水门槛。《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第4.2条《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第7.0.10《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第《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第4.3.5条《安全生产法》第13条在值班人员休息间内宜设给水、排水设施。附近无厕所时宜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在配电室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第4.3.7条: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第4.3.2条和第4.3.7条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配电柜、成套控制柜或接零(PEN)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屏、台)和动力、照明间应用裸线编织铜线连接,作好标识。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配电柜、成套控制柜箱盘内开关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屏、台)和动力、照明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按设计要求。配电箱(盘)安装施工工艺标准》第4.2.7.2条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安装和运行》第7.1条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安装和运行》第7.2条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用电安全导则》(GB/T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13869-2008)第6.5条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一)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二)PE线若明设时,应选用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铜芯线,不GB19517-2004《国家电气得使用铝芯线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三)PE线若随穿线管接入设备本体时,应选用不小于2.5平2.2.4条方毫米的铜芯线或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铝芯线(四)PE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软线。与电源联接,应采用开关、插头座。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或挂在电源线上使用。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记录《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第88条《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第6.3条Ⅰ类设备使用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或已与插头插座内接地效果良好的保护接地极可靠连接,同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加装合适的电击保护装置。露天(户外)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取适用标准的防雨、防雾和防尘等措施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1. 插拔插头时,应保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处于非工作状态,同时人体不得触及插头的导电极,并避免对电源线施加外力。 2.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不得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第6.20条《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第6.23条《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条《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第6.15-6.16条《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第4.5 条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装置设置及安装规范,室内不低于2.5m《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室外不低于4.5m,道路上方不低于6m。20条(1)我国规定42伏、36伏、24伏、12伏、6伏为安全电压的额定值《安全电压标准》(一)手提式照明使用36伏(二)危险环境携带式电动工具使用36伏(三)金属容器内使用24伏(四)室内灯具离地面低于2.4m,手持照明灯具,一般潮湿作业场所(地下室、潮湿室内、潮湿楼梯、隧道、人防工程以及有高温、导电灰尘《安全电压标准》等)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五)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24V。(六)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导电良好的地面使用手持照明灯具等,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一)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分类,分区、分库存放(二)爆炸物品、自身能形成爆炸的危险品、腐蚀性物品应单独存放(三)相互接触或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品不能同库存放(四)灭火方式不同的物质不得同库存放(五)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设置安全标志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应设置防静电装置应优先采用职业危害小的技术和工艺,积极使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应优先采用自动化高、噪声低的生产设备,加强密闭,减少职业危害。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有毒有害物质采取通风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如锯、刨、铣、磨床、砂轮机等生产设备的产尘部位,应设局部排风除尘装置;喷漆作业;焊接作业;除锈或清除旧漆作业;粉末静电容易造成职业危害的工序应隔离设置。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安全标志》(GB2894-199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条》第16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治法》第24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2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劳动者不得在毒物作业区饮水、进食和休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2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1条

F008农贸市场安全生事故隐患排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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