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XX市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XX]39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就业工作的通知》(芜政[20XX]29号)、《关于加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芜市办[20XX]11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经研究,建立XX市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
一、创业园设在XX留学生创业园内。设立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不单设机构,在XX留学生创业园加挂牌子),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入驻创业园的创业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要创办人原则上是毕业2年内、户籍落在我市的高校毕业生,并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
2、创业项目较成熟,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 3、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相关规定; 5、具有较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三、入驻创业园的创业企业须履行以下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大学生创业园入园申请书》、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创办人身份证明和学历学位证书等;
2、由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确定入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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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审批的创业企业与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签订相关协议。 四、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提供咨询服务,审定进园企业资格,办理进园和出园手续;进行日常监督,确保创业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创业活动;
2、提供创业指导服务。聘请具有企业管理专业知识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专家教授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个性化的咨询、指导;
3、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帮助解决工商注册咨询、人才落户、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账务处理、投融资渠道、产学研转化等问题;
4、搭建创业交流服务平台。定期组织大学生开展创业交流和考察活动,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等;
5、为进园企业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 6、编制创业园的发展规划等。
五、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对创业企业进行以下管理:
1、创业园采用合同制方式进行管理。创业企业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创业园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与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签订有关合同;
2、创业实施中,涉及改变预定目标和项目内容,中止、提前或延期计划实施等变动,创业企业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书面报告;
3、对项目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创业企业,予以撤消或中止有关合同;
4、创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出《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园: (1)不遵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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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3)严重或屡次违反大学生创业园有关管理规定的; (4)私自将企业经营场地转租的; (5)不适宜继续生产经营的。
创业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六、经评审,符合进园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各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1、市工商部门
负责对进园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首次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创业开办有限责任公司的,其首次出资不少于注册资本金的20%,最低可放宽至1万元,其余允许3年内分期到位,前两年到位应不少于注册资本金的70%。 2、市税务部门
负责对进园创业企业,自进园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符合税收减免税政策的,依法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3、市科技局(含XX留学生创业园)
负责对进园创业企业自进园之日起3年内,免收物管费,减半收取场地费。 大学生科技型创业企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大学生创办、领办科技企业的,在科技计划和资金上给予优先安排,简化审批手续;创业毕业生及创办的企业,取得国内外专利的,给予资助或奖励。 4、市人事局
负责为大学生创业企业免费提供两年人事代理、户籍挂靠、组织关系接转、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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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招聘等人事人才服务。
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等部门
负责提供小额贷款服务,对于高校毕业生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2年。属于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对组织起来通过合伙经营和创办企业的,可统一纳入组织起来就业范围,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按规定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6、市人才办
负责大学生创业各项事务的协调解决,督查国家、省、市相关创业优惠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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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开展创新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保证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园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为在校学生提供创业服务。创业园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及相关扶持政策,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使学生在开办经营实体及运营过程中,培养和提升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充分发挥学生的创业主体性作用。 第三条
申请入驻创业园的经营业户必须是本校在籍学生为主体创办的经营实体,负责人及其成员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品行端正、学习成绩优良,在校期间表现良好。 第四条
经营业户分为“校内登记业户”和“工商登记业户”(如无特别声明,以下将两者统称“业户”)。所有“校内登记业户”和经学校核准的“工商登记业户”均可入驻创业园。“校内登记业户”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需要,由学校审核批准颁发创业园经营许可证,仅在校园内登记、运行的经营实体;“工商登记业户”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工商登记业户须经学校核准后方可入驻创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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