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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见附件6)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7) (4)承诺书(格式见附件8) (5)施工技术方案(格式见附件9)
(6)项目实施人员情况一览表。(格式见附件10)
(7)《商务部分自评分表》及证明资料复印件(格式见附件11)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副本的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证书等复印件。 (9)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3.2 投标报价
该工程项目的材料制造、运输、安装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与施工技术方案相关的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相关检测验收费、施工水电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3.4.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3.4.3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按要求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拒绝接受投标文件中已确认的承诺或条款; (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规定签订合同。
3.5 投标文件的编制
3.5.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5.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招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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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要求;否则无效。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5.4 投标文件份数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5.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页码,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
四、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报价文件、技术商务文件应密封在同一包封中)递交时应密封完好,封口处必须盖有投标人单位公章。密封袋上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在包封上正确注明“投标文件”字样。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提交
4.2.1 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2.2 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五、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及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准时参加。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在职员工,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供应商代表应出席开标大会,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且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或采购人认可的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须提供(现场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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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开标程序
5.2.1 招标代理公司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
5.2.2 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全权代表未按时参加开标仪式的,视同放弃开标监督权力、认可开标结果,事后不得对开标过程和唱标结果提出异议。
5.2.3 开标时先由投标人代表(或委托的律师、公证人员)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5.2.4 本次招标项目的开标为报价文件和技术商务文件一次性开启。招标代理公司在开标仪式上,唱出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投标声明等,并当场做出开标记录表。唱标结束后,供应商代表如对唱标结果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5.2.5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唱标的投标文件,均不进入评标程序。开标后已经启封和唱标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公司一律不予退还。
5.2.6 投标截止时间止,出现参与投标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将重新组织招标。
六、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委员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和比较。
6.3.3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进行澄清并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须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6.3.4 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3.5 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如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市场报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该供应商在30分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无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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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处理。 七、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八、废标 8.1 废标
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 投标不足三家或有效投标不足三家;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最高限价),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采购;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九、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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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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