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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农村现代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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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供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苏财规[2016]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供销合作社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6]8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苏发[2015]31号),推动全省供销合作事业迈上新台阶,规范江苏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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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苏发〔2015〕31号),健全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推动供销合作事业迈上新台阶,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支持:现代流通网络及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及现代物流中心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乡镇基层社改造升级;其他供销合作改革发展重点项目。

第三条 引导资金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所支持的项目和扶持环节要能够体现服务现代农业和“强富美高”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和为农服务体系、繁荣城乡市场、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民创业就业等公益性或准公益性目标。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供销合作总社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安排;会同省供销合作总社下达引导资金预算;督促省供销社加强对引导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管理。

省供销合作总社主要负责:制定新农村流通网络发展规划及供销合作改革发展计划; 2 / 3

设立引导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组织项目申报及评审;提出引导资金年度

预算安排建议;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根据绩效目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代持股份的项目承担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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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农村现代流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农村现代流通及供销合作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供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苏财规[2016]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供销合作社【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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