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投标有效期
投标应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时期内保持有效。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文件,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6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8.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一份投标文件副本。
投标文件需打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授权代表须将法人授权委托书放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投标文件中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之处应由投标单位加盖公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文件应密封在不透明的封装中。
密封封装表面应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在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所有密封封装必须注明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投标文件未密封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20.投标截止期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应不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由于修改招标文件而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将拒绝并退回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人。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3.开标一般规定
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投标人。 24.符合性确认
评标机构应于开标之前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及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确认。经评标机构确认具有有效投标资格及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将重新组织招标。
开启标书前,经评标机构确认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人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退回投标文件:
1)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已明确不需要参加的除外);
2)投标文件未能于投标截止之前递交至指定地点; 3)投标保证金未能足额按《投标资料表》规定提交;
4)投标文件未密封。
开启标书后,经评标机构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附件中任一附件未经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签署、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工期、质量标准、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或其它实质性要求;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编制,重要内容或关键字迹模糊不清;
4)投标文件中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或提供虚假文件。 无效投标文件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25.投标文件的澄清
开标以后,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6.开标程序(综合评标法)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 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注意事项; 2)主持人宣布参加开标会议人员组成情况;
3)主持人宣布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和《投标文件》送达情况; 4)招标人代表对投标人到会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身份进行验证,宣布验证结果;
5)招标人代表或工作人员宣布各投标人投标保证到账情况并宣布验证结果;
6)招标人代表或工作人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宣布检查结果;
7)确定验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员名单;
8)招标人公布投标报价上限等数据,请投标人退场; 9)招标人和每个投标人单独开启相应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0)招标人评标委员会逐一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并宣布检查结果;
11)招标人逐项公布符合要求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和质量标准等; 12)按投标资料表中确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 13)评标委员会填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27.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8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4) 投标文件提交的资格资料名称、名字与资格预审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格资料不符或在投标中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单位串通投标的;
5) 两个以上的投标报价的;
6) 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7)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8.评标一般规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投标资料表中确定的评委数量、评委确定方式组建。
评标委员会须按投标资料表中所述评标办法,公平、公正、择优确定中标人。
在评标过程中,出现各类带有争议性或不明确性问题均由评标委员会共同研究确定。若各评委意见不一致时,须经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独立表决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书面决议。书面决议须经评标委员会全体
人员签名确认并对所有评委具有约束力。
参加评标会议的人员应对评标全过程的一切相关资料及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人员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比较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施加任何影响的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
开标后,投标文件概不退还。 29.详细评标办法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5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评委按本项目“投标资料表”中操作程序进行评标,并按《评标办法》独立地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六、授予合同
30.授标及废除授标
招标人将把项目合同授予经法定程序确定的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及发出之后,招标人若查实中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均可废除授标:
1)经查实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 2)于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回投标文件;
3)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4)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明显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中标人因上述原因被废除授标,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或评标委员会确定的排列顺序,以该中标人的中标价依次选择排名第二、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中标人因上述原因被废除授标,至少将要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将被没收全部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