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及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的投标人才能参加投标。
4.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必须是全新的货物,所涉及的技术、设计、货物、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
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的相关标准或行业标准。
投标人应保证招标单位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以及招标结束后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投标人或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5.投标费用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 6.答疑会及现场考察
答疑会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及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考察。
投标单位代表可于《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时间和地点出席答疑会。 投标人可能被邀请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及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投标人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答疑会记录包括投标人于答疑会期间或之前提出的所有与投标有关的问题及其答复,答疑会会议纪要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各投标人需招标人澄清的问题,应在答疑会前以书面形式传真到招标人。
答疑会所产生的对招标文件的修改,由招标人以补充通知提供给所有
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二、 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构成
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招标过程、合同条件和技术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资料表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合同格式 第五章 附件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要求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格式、条款、技术规格和其它资料。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提交的资料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该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8.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对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 七 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均以补充通知的方式答复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9.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 2 日或所有投标人同意的时间之前,招标人都可以以补充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 投标文件
10.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
11.投标文件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文件包括:
投标函 投标人资格资料 授权委托书 投标报价书
2)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3)按照本须知第17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2.投标书
投标人应以招标文件指定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函》、《投标一览表》和《详细投标报价表》。
13.投标报价和货币
投标报价应包含招标文件所有明示、暗示的一切风险。
投标人应在详细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合价,包含安装、测试费等费用。
详细投标报价表的货物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3.3.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的报价应包括: 1)所供货物的出厂价。
2)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他税。
3)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伴随货物安装调试和交付以及技术服务的有关费用。
13.3.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进口货物的报价应包括: 1)所供货物的全部进口成本的价格。
2)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 3)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伴随货物安装调试和交付以及技术服务的有关费用。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4.证明投标人合格的文件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是合法有效的。 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满足招标人的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其他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律记录; 6)投标供应商的注册资金要求:必须在 万元以上(包括 万元)。
15.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
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从招标单位开始使用至设备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易损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单位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货物的具体参数值。
16.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数额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投标保证金采用“投标资料表”要求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帐户见“投标资料表”。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单位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单位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和条的规定附上有效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应按本须知第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于中标结果公布后 十四 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项目合同签订后无息退还。
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3条规定签订合同; 3)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5条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4) 投标人提供虚假投标文件或虚假补充文件的; 5)投标人不接受对其算术错误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