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篇一: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单位预算管理体制,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行,促进我单位各项事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预算是根据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收入主要是财政拨款,支出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三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的收支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四条 我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 财务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的组织和实施。具有下列职权:
(一)具体负责做好当年预算的编制工作;
(二)组织实施已经由主管部门审议、批准的年度预算;
(三)对预算执行过程实行全方位的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
(四)根据职能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报告,提请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五)定期向单位主要领导、党工委汇报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单位下达的经费指标,制定本部门开支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专项经费由各归口职能管理部门配合财务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八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和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单位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预算编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全面反映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总貌;
(二)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三)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首先保证经常性支出,然后根据单位财力安排建设性支出。在经常性支出中,必须先保证基本的人员经费开支和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确保投入的日常经费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
(四)日常预算支出以各职能部门为预算单位,专项经费预算支出以项目为预算单位。
第十条 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预算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1.认真分析基期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工作,充分考虑计划期的各种可变因素;
2.结合单位发展整体规划、事业发展计划,充分考虑计划年度的资金供给状况,做好计划年度经费收支的预计和分析。
(二)收入预算编制
1.事业收入,主要是财政性拨款、项目建设报建费和签约项目保证金的收取,分别由财务部、规建部和招商部测算;
2.其它收入,单位获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及其它零星杂项收入;根据往年实际执行
情况及预算年度业务活动测算;
(三)支出预算编制
事业支出是指单位开展教育、科研事业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专项支出;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费、聘用人员费用;按照单位人员编制计划和工资标准测算;
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支出、医疗费、住房补贴等;按照核定的人数及支出标准确定;
3.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维修费、网络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等;
4.专项支出:包括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环境综合整治经费、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和其他专项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审批与分解下达流程
第十一条 每年年底财务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在认真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预算年度的变化因素,结合单位的发展规划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提请单位主要领导委同意后,报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审批。预算审批与分解下达业务流程如下图:
预算编制流程图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控制与调整
第十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单位正式预算在未批复前,为保证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行,财务可以先按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正式预算批复后,按正式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单位及各部门都应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全面责任,要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各项支出。
第十四条 为强化预算控制,财务部对无计划、无预算或超计划、超预算的开支可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确需调整、追加的,由部门提出追加预算申请报财务,经财务审核、论证后,提出追加预算方案,提请
篇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预字[1998]49号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现发给你们。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
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
1998年2月6日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
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
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 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
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为主管会计单位。
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
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
基层会计单位。
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 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
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行政单位,实行单据报
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人员制以及负担的会计工作任
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
制度。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行
政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行政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行政单位会计
核算。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
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市。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
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市。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该按照编报日期的人民币
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九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
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第十二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
方面了解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
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四条 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
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