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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罚金刑制度完善措施研究
作者:莫姣姣
来源:《陕西教育·高教版》2016年第03期
【摘 要】文章在简要论述罚金刑制度基本概念的基础上,系统总结了当前中国罚金刑在适用范围与适用方式、司法适用、执行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希望能够为中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与实施提供必要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罚金刑 制度缺陷 完善措施 罚金刑制度基本概念
中国现行《刑法》并未对罚金刑进行明确界定,世界上其他国家也很少在刑法典中对罚金刑进行明确说明。日本学者岛保在《刑事政策学大纲》中认为:“罚金是一种针对某些犯罪所规定的剥夺犯人金钱的财产刑”①;台湾学者林山田在《刑罚学》中认为:“罚金乃判令犯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②;大陆著名法学专家高铭暄先生在《刑法专论(上)》中认为:“罚金刑是法院依法判处犯罪人(包括单位)向国家缴纳其所有的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③;另外,马克昌在《刑罚通论》中认为:“罚金刑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向犯罪对象收缴一定数额的合法拥有的包括现金(人民币、美元等通用货币)、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在内的金钱,而并不包括房产、汽车等固有资产和商标等无形资产之类的其他财物。”④
结合以上诸多概念,文章认为罚金刑主要是由法院依法判处犯罪分子利用个人合法拥有的包括现金(人民币、美元等通用货币)、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在内的金钱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当前中国罚金刑存在的问题
1.中国罚金刑适用范围与适用方式的缺陷
(1)适用范围过窄。中国现行刑法相关条款中的罚金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而对自然人犯罪,尤其是直接进行贪污、受贿、行贿的自然人犯罪则较少使用。
(2)适用方式简单。首先,单科罚金制、选科罚金制、并科罚金制、复合罚金制四种适用方式里面的诸多条款,大都没有规定罚金的标准与限额,基本上都是以无限额的方式进行陈述,从而表现出明显的单一化的特征。其次,目前中国罚金刑中并科罚金制占有较大比例,尤其是适用并科罚金制的罪名最多。再次,中国现行刑法对于并科罚金制在各种罪名中的具体适用也表现出单一化的特征,在短期自由刑中的应用比例要远远高于长期自由刑中的应用比例,从而导致轻罪重罚的问题,影响到刑罚体系内各项罪名惩处方式的协调性。 2.中国罚金刑司法适用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