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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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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渝食药监药流通[2014]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2.17 【实施日期】2014.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修订药品经营

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的通知 (渝食药监药流通〔2014〕8号)

各区县(自治县)食药监分局、两江新区食药监分局、万盛经开区食药监分局,市药品技术评审认证中心:

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SP),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市局决定启动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新修订GSP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启动时间

全市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修订GSP认证工作于2014年2月24日启 1 / 2

动,同时恢复受理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开办、换证和增加经营范围等药

品经营许可和认证申请。 二、总体安排

(一)在2013年5月31日前申请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尚未申请GSP认证的,应于2014年3月17日前提出新修订GSP认证申请。通过新修订GSP认证的,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发放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二)在2014年6月30日前,《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任何一证到期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提出换证申请并通过新修订GSP认证。逾期未通过认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三)从2014年7月1日起,《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任何一证到期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在该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换证申请并通过新修订GSP认证。逾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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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渝食药监药流通[2014]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2.17【实施日期】2014.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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