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
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2010)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机构部部函[2010]505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9.19 【实施日期】2010.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
(机构部部函[2010]5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监局: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审核工作,经研究,决定对《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进行修订。现发布经修订的《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见附件),统一适用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的审核工作和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备案工作,请各局遵照执行,并做好辖区证券公司的指导工作。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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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
--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
为落实行政许可公开透明原则,切实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的监管,推动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适用本指引。
二、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事先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三、证券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比例不到5%,但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
(二)股权变更导致他人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三)股权变更导致境外投资者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
四、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未达到净资产的50%,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对于以提供担保为常规性经营活动的股东,计算或有负债时可以剔除取得的反担保金额。
五、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 2 / 3
度连续盈利(可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依据)。因为股东发生合并、分立,
或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导致证券公司股权变更,入股股东成立不满2个会计年度的,应当自成立以来累计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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