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
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4]9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26 【实施日期】2004.08.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4]9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 1 / 3
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
措。我省自2000年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04年6月,累计有3.1万名普通高校学生与银行签订了国家助学贷款协议,协议金额1.3亿元,实际发放1.1亿元,国家助学贷款已成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渠道,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大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但由于多种原因,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整体进展缓慢,贷款发放和学生实际需求差距较大,需要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现就完善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推进并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要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强化普通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基本满足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二、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二)改革财政贴息方式。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省、市财政按学校隶属关系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三)延长还贷年限。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 2 / 3
书面证明,省、市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
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四)对毕业生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我省贫困县计划以及到我省国家和省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