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备考知识点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其它。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1)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
(2)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3)相邻建设物和构筑物资料;
(4)地下工程资料。
【提示】尽管许多资料不是建设单位亲自出具的,但必须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1)建设单位不得向其它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提示】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编制了赶工技术措施等前提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提前工期的技术措施费用提前工期奖励等协商一致后,可以对合同工期适当调整。
四、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要求措施所需费用
1.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并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应的费用。
五、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六、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2.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
【注意】建设单位拆除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篇二】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备考知识点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一)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主体;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5.当事人不服的,一般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
1.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其它主体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
3.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