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买卖合同
xxxxxx集团有限公司制
二〇二〇年四月
建设工程买卖合同
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 xxxxx集团有限公司
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xxxxx石渣厂 甲方因 华州大道工程(华州段)II标段 工程需要,购买乙方物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供料工程
1.1 本合同项下的物资用于下述工程: 华州大道工程(华州段)II标段 。
1.2 工程地点: 渭南市华州区 。 1.3 项目计税方式为: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 1.4 出卖人(乙方)增值税纳税人资格: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条 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材质、单价及计划数量等
材质、性能货物名称 规格 型号 参数等(或执行的技术质量标准) 石子 石子 12 13 品牌 或 单位 厂家 T T 91.8 1000 86.8 4000 单价计划 备注 (元) 数量 1
1、合同暂估总价为xxxx元(含税价)。 4xxxx元 ,增值税xxxxx元(税率3%); 2、合同不含税价款为备注 3、此单价为到场价格,包运输、装卸,包括3%专用发票税。 4、每个月25日提供当月的相对应的税票。
第三条 货物质量要求
3.1 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的约定:
1、乙方货物应满足该工程对沙的相关要求:颗粒级配、含泥量及含泥块量不得大于1%,有害物质、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等一些检验标准。
2、实验人员按照规范对石子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砂石级配,含泥量及含泥块量在范围之内,准许卸货进仓。
3、材料进场提供进场数量(过磅单),最终结算数量按甲方实际签收的数量为准。
4、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碎石应是质地坚硬、耐久的石灰岩干净碎石、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磨性能,绝不允许含有夹层、风化层软岩和其他物质。
5、乙方供应的碎石各项技术指标以甲方实验室或者甲方委托实验室提供的报告为准,乙方在加工碎石中,应严格控制碎石中的针状、片状含量及含泥量和碎石粒径,使碎石完全满足甲方承建的公路的质量要求。
6、材料进场后乙方通知甲方安排实验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取样,碎石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位置。由甲方专职材料人员现场验收,通过收方车或者过磅确定数量,出具由甲乙双方现场签字的“实物收料单”(三联单)。此收据单是双方计算数量和货款支付的唯一依据,涂改无效。对乙方验收碎石不合格的,甲方工作人员有权拒绝签收并责令出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2 货物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性规范(标准)要求;无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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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地方性规范(标准)的,应符合企业标准,乙方应当提交企业标准,作为合同附件。上述规范(标准)均不存在的,应满足其正常的使用性能要求。
3.3 货物的质量要求应符合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作为合同附件。
3.4 本次交易采用样品封存、对照样品验收的方式。样品及样品的封存包装物由乙方免费提供,全部货物验收合格后退还乙方。
3.5 货物质量还应符合乙方承诺的质量标准。乙方报送甲方的书面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或单独的报价文件、乙方(或生产厂家)宣传资料及乙方(或生产厂家)公开宣传的内容,均构成其承诺。
3.6 鉴于甲方对货物质量标准的了解程度不及乙方,本合同所列明的各种质量要求或技术质量标准,应执行最高标准。
第四条 交货时间按下列第( 2 )种方式确定: (1) / 年 / 月 / 日 / 时前交付全部货物; (2)分批交货,具体时间由甲方提前 3 日通知乙方。
第五条 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为: 本工程施工地点。由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工程现场并吊卸至甲方指定的具体位置,运费及吊卸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货物数量及质量的验收
6.1 甲乙双方共同对货物(包括合同约定的附件等)数量及外观质量进行验收,并在乙方的发货单上签字确认。
数量的验收(或复核)方法、计量规则: 由甲方专职材料人员现场验收,通过收方车或者过磅确定数量,出具由甲乙双方现场签字的“实物收料单”(三联单)。此收据单是双方计算数量和货款支付的唯一依据,涂改无效。 ;
外观质量的验收内容及方法:砂石级配,含泥量及含泥块量在范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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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
6.2 货物经甲方表观检验,如有质量异常现象的,经双方核实后确属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拒收或退货,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3 交货时,乙方应向甲方一并提交产品技术质量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 。乙方未提交上述资料的,视为货物交付未完成,甲方有权不予结算付款。
6.4 货物进场后,应当进行检测、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由 / 方承担;检测、检验(试验)的内容及方式为: / 。检测、检验(试验)不合格的,视为货物交付未完成,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5 货物质量需要在投入使用或检验合格后才能验证的,经验证合格,方可视为货物质量合格;否则,视为货物交付未完成,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6 甲方采取抽样验收合格的,不能视为乙方全部货物质量合格。 6.7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退货的,如乙方在 / 日内不取回货物,视为乙方放弃货物所有权,甲方可在无需支付货款的条件下处置该货物,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包装、附件
7.1 乙方提供的货物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同类或类似货物的包装标准,确保与其运输、装卸和储存条件相适应。
关于包装的特别约定: 运输途中不得加水,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 7.2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相应的附件(专门与货物配套使用的配件、小型安装工具、小型检测仪器等),包括但不限于: / 。
第八条 其他约定
8.1 乙方应当对货物涉及的特殊技术、使用及维护应注意的关键问题向甲方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或培训,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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